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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环境的利用和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对环境的破坏不可避免,然而国家作为权力行使者,在保护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中存在着各种不足和欠缺,需要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公益诉讼的最重要的制度是原告制度。现在公益诉讼的原告类型主要有拥有国家公诉权的检察院、行使国家环境管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立法肯定,但是具体的原告主体范围并不确定。本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修订,以论述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类型及其制度设计为目的,在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类型进行研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应该具有广泛性,但是在讨论和审查其适格性时,必须具有具体严格的制度要求和保障机制。第一章为问题的提出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述。论述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特征,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概述。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共性、预防性、原告的特殊性以及与传统民事诉讼的不同,以传统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及适格性理论为视角,论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与原告适格理论,对相关原告类型的原告资格和原告适格性进行了论述。第二章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结合理论观点,肯定了作为国家机关的检察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并对检察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的适格性进行了制度和程序的论述。第三章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结合理论观点,肯定了作为环境保护组织的社会团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并对环境保护组织的原告适格性进行了相关部门制度和程序的论述。第四章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结合理论观点,肯定了作为公民个人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并对其行使环境公益诉讼的诉权提出一定的程序和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