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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在资本运作方面的权重日益加重,互联网金融犯罪也越来越多,再加之我国目前征信体系以及融资模式不够健全与完善,使得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今天频繁出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但是根据现有刑法的规定,并不能十分准确的认定该罪,表现该罪行为方式及特征的“不具有相关金融资质”、“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等特定语句,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且随着国家金融政策的变化而修改频繁,导致该罪在实践中的适用存在较大争议,实务部门中在法律适用上很不统一,并且有沦为非法集资类型犯罪“口袋罪”的嫌疑。为了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平衡金融创新与刑法规制,通过对李政等非法集资类案例为实证研究对象,对以e租宝为代表的非法网络借贷平台与合法的网络民间集资行为进行了区分,其中e租宝实为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从事非法吸储的行为,不属于网络民间集资的范畴,更不属于合法合规的金融创新,并且着重分析了非法集资行为,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罪名的构成要素,在肯定李政等人的集资行为虽然并不表现出非法占有的主观行为目的,但客观上在不具有金融资质的情况下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资金,并且所得资金并未用于生产经营当中,其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性与安全性,经主客观一致性判断将其行为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揭穿了李政等人表面上通过e租宝地推公司向社会公众集资,实质为成立公司后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属于自然人犯罪。在对犯罪金额进行认定时,则主要依据该罪名所侵犯的法益为国家金融秩序,与之相关的吸收资金行为都会影响我国金融安全和稳定,每一笔资金都将属于犯罪金额,所以重复投资需要重复计算犯罪金额。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刑法仍然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之处,需要得到进一步健全,为司法实践工作提供更加准确、可靠的法律依据,在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科学认定的同时,也能够将其与民间借贷、集资诈骗罪更为切实可行的区分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