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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治理系统存在着外在制度过分强制,留给公司自治空间狭小,具体操作制度中科学、民主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无法形成的制度缺陷。这是我国公司治理效率和效益不高的重要原因。公司治理应通过内部制度与外部制度的完善、内部制度与外部制度的互动提升效率。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应注重建立公司治理的自我实施基础,尽可能让公司参与人进行制度的自我设计,形成良性循环决策机制、实现科学高效的执行机制、构建有效独立的监督机制。政府外在规制应适度,主要通过为公司提供信息服务来实现规制的目标,赋予公司参与者以权利及救济权,实现从行政主导型干预到司法裁判型干预的转变。通过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的互动与不断调整,恢复公司治理系统自我约束、自我规范,实现公司自治和公司治理系统的整体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