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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给刑法学研究提出了一个具有挑战性的课题,刑事被害人以其醒目的方式走在了刑法学理论研究大舞台的前方。刑事被害人是刑事纠纷中永恒存在却时常被忽视的主体,刑事被害人意见更是游离在刑事纠纷解决的框架之外。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等刑事学科对被害人关注的持续升温,更突显出刑法学研究对刑事被害人的忽视。在刑事一体化学术研究背景下,刑法研究中的短板引起了其它刑事学科中制度实施的困难。正是由于刑法中对刑事被害人谅解情节研究的缺失,使当事人和解程序中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规定不能明确的找到相应的实体法依据。刑事被害人谅解情节作为一个罪后情节,对其系统的理论研究已不容回避。本文旨在通过文本分析和实证研究结合的研究方法,以刑事被害人谅解情节引入刑法学理论的“合理性证成—理论定位—司法认定”为逻辑研究进程,对刑事被害人谅解情节进行系统地分析和梳理,以求窥视刑事被害人谅解情节在刑法学中的全貌,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为刑事诸学科的协调发展构架桥梁。本文除引言和余论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刑事被害人、谅解等概念进行分析和界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刑事被害人谅解的概念。认为刑事被害人谅解是一种司法行为,是一种理性的被害人行为,并且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影响的法律行为。同时,将刑事被害人谅解同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等相关概念进行了区分,认为刑事和解与刑事被害人谅解是性质不同的并列事物,刑事被害人谅解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最终追求目标。最后,依据谅解原因、谅解时间、谅解程度的标准对刑事被害人谅解的类型进行了划分,以便于对刑事被害人谅解情节的研究。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刑事被害人谅解情节引入刑法学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从引入的必要性、现实可能性、与刑法相关理论的契合性三个层面进行展开。在引入必要性分析中以刑事政策维度、被害人学维度、刑事程序法维度、社会伦理维度四个方面为视角,考察刑法学对刑事被害人谅解情节的需求性。在现实可能性分析中又从刑法中心观、被害人利益需求、刑法发展趋势三个方向深入挖掘其可能性。最后,通过分析刑事被害人谅解情节同刑法价值取向、刑罚目的的一致性来考察其与刑法相关理论的契合。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刑事被害人谅解情节的刑法功能以及在刑法理论中的合理位置进行认识,并提出了在刑法规定中的完善路径。首先创新性地提出了刑事被害人谅解情节具有定罪功能这一论点,并通过分析刑事被害人谅解情节具有不同于其它量刑情节的特有性质,以及刑事被害人谅解出罪的理论基础进行论证。其次,通过限制死刑适用、缓刑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社区矫正四个方面探讨刑事被害人谅解情节量刑从轻功能的实现。最后,认为刑事被害人谅解情节应当上升为法定情节,并通过增设第37条之一、第61条之一来对其进行法定化处理。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刑事被害人谅解的司法现状,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就司法认定的标准进行了探讨。经过实证调研得出,刑事被害人谅解情节已占到相关刑事案件的20%,并且具有明显的重罪化、集中化倾向,已成为司法实践中重要的从轻处罚情节。同时,也注意到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认定缺乏规范、出罪功能缺失、量刑从轻不规范等诸多问题。最后,笔者提出从被告人认罪态度、谅解主体适格、谅解意思真实、谅解时间限定、谅解内容明确以及谅解保障要件六个方面对刑事被害人谅解进行司法认定,从而确保刑事被害人谅解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