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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权是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亦是保障其他权利能够充分、有效实现的基础和前提。作为拥有九亿农民,被称作是农业大国的中国,拥有56个民族,人口众多这一事实是毋庸质疑的。那么,该如何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妥善维护好各相关人的权益便是政府工作的重点之所在。因而,“平等”在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中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农民的平等权利更是不可或缺的部分,这就需要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对其进行规范和保障。在本篇论文中,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如何在当代中国对农民平等权予以法律保护进行论述。在文章的第一部分中,笔者首先明确了农民的不平等是在“城乡二元”管理体制下相对于城市居民而言的,以此对整篇文章加以定位,并在此部分中说明了农民平等权的法律特征及对农民平等权加以研究的价值。在第二部分中,笔者从纵向比较入手,说明当代我国的农民平等权已经处于历史最好时期,但经由以城乡二元结构为立足点与市民进行横向比较后,得出农民平等权仍然缺位的重要结论。因而在接下来的第三部分中,笔者从主、客观两方面分析了阻碍农民平等权实现的各种原因,并针对上述现象及原因在第四部分中提出了给予农民平等权以法律保护的各项建议和措施,希望能够为当代农民平等权的实现和完善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自古以来中国即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一直是影响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尤其是近几年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三农”问题日益凸显,也愈来愈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注。人们常说农业是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国家繁荣的基础,那么农业的基础又是什么呢?答案显而易见,那就是农民。要建设现代化的国家,首要工作就是要建设现代化的农业;要建设现代化的农业,就少不了“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的支持。只有农民富裕了农业才会繁荣,只有农业繁荣了国家才能真正地实现富强、民主和文明。要使农民富裕起来首要问题即是增加其收入,而增收的重点则在于实现农民的平等权利,只有平等了才能够在市场经济中公平地享有生产及生活资料、才有可能在公平竞争中实现收入及地位的不断提高。笔者写此论文的目的也是想通过阐述农民的不平等现状,分析其之所以受到如此不平等待遇的原因,进而寻求解决之道,希望能够为实现农民的平等权利、促进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笔者是从以下几方面对文章进行架构的:
第一部分笔者文中所述的农民平等权是相对于拥有城镇户口的城市居民而言的,这种不平等是因受到中国特有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排斥而逐步显现的不平等。所以,笔者在这一部分中首先明确了平等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实现的基础和前提,只有首先实现了“平等”,才能在此基础上实现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与人格权、社会经济权利、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等其他一系列的权利,并对公民和农民从概念上加以区分,强调农民是公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应当享有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这其中自然包括平等权。但是与其他国家的农民相比,中国的“农民”不但是一种职业,它更是一种身份,一种从出生到死亡,代代延传的身份象征。文章通过对公民平等权的论述分析,对农民平等权给以合理界定,即农民平等权就是指农民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等方面,依照宪法和法律与市民同等地享有或应该享有的一切无差别的权利或公平的利益,以及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概念明确了,更应当了解农民平等权又具有怎样的特征?我们研究农民平等权的意义又在那里?在这一部分中均有清晰的论述。
第二部分从纵向比较的角度入手,阐明当代中国农民的平等权已经处在了历史上的最好时期,农民在社会经济权利及文化教育权利方面实现了从无到有的巨大转变,在民主政治权利方面也从原来的“贱民”转变为今日的“盟友”,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但是,与其他公民尤其是与城市居民相比仍存在很大的差距。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农民平等权逐步改善的过程中,自建国后迄今为止国家出台的11个“一号文件”对实现农民平等权的巨大影响。在横向上以城乡二元户籍结构为立足点,将农民与市民加以比较,分析得出农民缺乏平等权。首先,农民在经济权利上不平等,这主要体现在收入、享受国家投入及分配不平等三方面;其次,农民在政治权利上不平等,这由农民在选举权、结社权及迁徙自由权上面受到限制可以得知;第三,农民在社会基本权利方面不平等,主要是农民在社会保障、医疗、教育及就业上与市民存在较大差距。
第三部分这部分主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分析了阻碍农民平等权实现的原因。从主观方面来看,农民平等权的缺失主要是由于农民自身缺乏权利意识及法律意识造成的。自古以来,生存才是农民的第一需要,在这一需要尚且不能满足的情况下农民自然不会想到更不可能去争取其他的权利,如平等权。在客观上各种历史原因、农村不发达的物质水平及将农民“边缘化”的经济发展体制、国家所采取的以发展重工业为主、“以农养工”、“挖农补王”的明显向工业及城市倾斜的发展政策等都严重影响并阻碍着农民平等权的实现。
第四部分这一部分主要是针对农民在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等各个面所受到的差别对待及平等权丧失的情况,在分析了阻碍农民平等权实现的各种原因的基础上提出给予农民平等权以法律保护的各项建议和措施。首先,必须要改革并逐步废除现有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实现农民的自由流动,为农民实现平等权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因为这种将公民人为地划分为市民和农民两种不同身份的制度即是造成农民平等权丧失的根源所在;其次,修改现行宪法中不利于农民平等的法律条文,增加并完善对农民平等权加以保护的宪法条文,以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来保障农民平等权的实现,完善其他相关的各项立法,给予农民以立法保护;第三,加快农村司法改革的步伐,努力转变村规民约、政府行政权等对农村司法公正的不良影响,最终实现农村地区的司法独立,从司法上给予农民以平等权的保护;第四,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普法及宣传力度,使更多的农民可以更容易的知法、懂法,唤醒农民的权利意识,能够将法律作为自己行为活动的指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够以法律作为武器,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平等的法律帮助,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平等权缺失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