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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分包最早来自国际工程的实践。目前,在我国已经非常普遍,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或者行业规范对指定分包的合法性规定并不一致,有关指定分包其他内容更是没有做出规定,从而导致在工程实践中产生纠纷时缺乏法律的规定。因此,研究指定分包时我们需要借鉴和参照国际规则。现阶段世界上广泛应用的是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ICE施工合同条件(第七版)、以及NEC施工合同条件(第二版),本文主要借鉴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的规定,探讨指定分包中发包人、总承包人和指定分包人三方的责任承担问题。首先是指定分包中发包人的责任。主要探讨了工程质量缺陷和工期延误的责任。关于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司法解释》中已经做出了规定,发包人需要承担过错责任。工期延误的责任法律并没有规定,但通过分析工期延误如何界定、普通分包中工期延误后发包人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等问题,认为对于工期延误责任,发包人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此外,还探讨了发包人未及时指定分包人造成的后果的责任承担问题。其次,分析了指定分包中总承包人的责任。对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的总承包人的合理反对权进行了分析。进而分析了 FIDIC施工合同条件5.2款(ii)条,通过中英文版本的对比,认为该条实际意思并非是免除总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工程的连带责任,而是总承包商可以得到赔偿。最后,分析了我国《司法解释》中对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规定的发包人的相应的过错责任以及总包人成功行使合理反对权后是否还需要承担过错责任的问题。再次,研究了指定分包人的责任,分析了指定分包商的违约责任。此外,还探讨了由于指定分包人的违约责任而引起的其他责任,如包括对总承包人承担的责任和对第三人造成伤害后的侵权责任。最后,通过对以上问题的探讨和分析,提出了完善指定分包责任承担相关规定的一些建议。提出行业规范和立法双管齐下,对指定分包协议的合法性、工程质量缺陷和工期延误的责任承担、合理反对权等方面的问题都应当进行明确的规定。希望对我国指定分包中各方责任承担问题的规范提供一些有用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