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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领域内司法精神病学的应用日趋广泛,但由于我国司法精神病学作为独立学科的起步较晚,所以同其他发达的法治国家相比还有一定不足。目前司法精神病学在我国刑事领域内的应用,主要包括与刑事案件相关的一些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的鉴定及相关处理措施。责任能力主要是指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一种精神状态;行为能力主要包括受审能力、服刑能力、作证能力、性自卫能力。行为能力是当事人在接受审判、接受刑罚、出具证言、进行性行为等相应过程中所具有的一种精神状态。文章分为四个部分,主要从鉴定人资格的确定、司法鉴定人及鉴定意见的法律地位、司法精神鉴定的启动程序,司法鉴定的内容,以及司法鉴定后的一些处理程序这几个角度来分析讨论。第一部分回顾了从公元前十一世纪开始直到二十一世纪初,几千年历程中我国司法精神病在刑事领域应用方面的发展沿革。第二部分介绍了部分国外法治发达国家司法精神病鉴定在刑事领域内的应用状况,为我国目前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发展与改革提供借鉴与参考素材。第三部分介绍了目前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在刑事领域内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施现状。由于我国司法精神病学作为独立学科的起步较晚,所以同其他发达的法治国家相比还有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文章通过对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一些欠妥之处。第四部分在参考我国目前司法精神病鉴定先进研究成果基础上,对以上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改革建议。同时文章还借鉴了域外先进法律制度和理念。司法精神病学在刑事领域的应用目的主要是解决触犯了刑法的精神病患者个人权益的保护与社会公共安全的保护的冲突问题。由于性自卫能力属于女性受性侵害后可能进行鉴定的事项,一般不涉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问题,所以本文暂不对性自卫能力展开论述。由于轻微触犯刑律但具有高度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者对社会的潜在危害与现实威胁同样是不容忽视的,关于对精神病患者的虐待和利用精神病患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报道比比皆是,所以本文对散在社会各个角落但轻微触犯刑法的精神病患者的处理问题也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