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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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第一部分对一般人格权这一称谓的重要构成语素——人格和人格权的概念进行鉴定,从而得出结论:人格是人之为人的资格,是自然人格、天赋人格,法律只能以确认自然人格为宗旨,并且终将成为自然人格的存在形式。并且由于人的本质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综合,决定了人格权是不胜枚举的权利,法律无法将其穷尽,这是一般人格权得以产生的现实基础。本文第二部分以历史的方法,从一般人格权产生的历史背景、来龙去脉、学说理论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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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第一部分对一般人格权这一称谓的重要构成语素——人格和人格权的概念进行鉴定,从而得出结论:人格是人之为人的资格,是自然人格、天赋人格,法律只能以确认自然人格为宗旨,并且终将成为自然人格的存在形式。并且由于人的本质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综合,决定了人格权是不胜枚举的权利,法律无法将其穷尽,这是一般人格权得以产生的现实基础。
本文第二部分以历史的方法,从一般人格权产生的历史背景、来龙去脉、学说理论等方面对大陆法系若干具有典型意义的国家如罗马、德国、法国、瑞士、日本、台湾地区的人格权立法进行了考察,同时与我国大陆的人身权立法相比较,试图说明一般人格权概念对各国的影响,以及一般人格权存在的合理性。
本文第三部分对目前理论界关注的一般人格权若干基本问题进行了一些探索和研究。
最后,笔者在结语部分对我国人格权立法的现状进行了反思和检讨,并提出完善人格权立法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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