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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写入党的十七大报告,这成为新时期数亿中国人民的奋斗目标。和谐社会不是统一无差别的社会,但一定是弱势群体权利得到充分保护的社会。现阶段,我国还存在相当数量的弱势群体,其权利状况需要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因此,在和谐社会视角下,关注弱势群体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改革开放以来,体制转变、结构调整、社会转型,这一系列的变化使得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社会阶层的分化,社会弱势群体的出现具有必然性。今天的社会弱势群体主要包括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及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他们物质贫困、心理脆弱,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社会弱势群体的弱势实质是一种权利弱势,他们不能主宰权利的分配,其权利难以实现,易受侵犯,且不容易得到救济,因此,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要从权利保护入手。作为一种保护方式,权利具有可行性和优越性。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保护弱势群体具有迫切性,它是世界人权的发展趋势,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题中之意,更是维护国家政治稳定的需要。我国一直极其重视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在立法保护和政策保护方面都作出了诸多努力,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弱势群体部分基本权利如生存权、平等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未得到有效的和根本的实现,需要加以完善。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许多方面进行加强和完善,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平等与区别对待相结合的原则、倾斜保护原则和最大效益原则。措施方面主要有如下几点:1.法律制度的设计,包括完善立法、加强司法救助、加大法律援助;2.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制度、住房保护制度和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制度;3.行政制度建设,最大程度发挥政府的保护职能;4.重构利益表达机制,畅通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总之,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是人类的自然心理,是人类道德意识的体现,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和人类进步的法则。但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它的实现需要全方位的努力和完善。只有弱势群体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才能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