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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新的社会需求日益增加,而新的社会矛盾也亟需解决。社会公益事业作为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巨大的社会作用。市场与政府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两个供给方,为此作出了卓越贡献。但是,随着公益事业的不断细化和完善,人们产生众多的不同层次的社会公益需求,使得政府与市场不能完全供给所有的公益事业。这时,作为第三方主体的非营利组织参与进来,成为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什么第三方组织能够有效加入社会公益供给的行列?学术上不同学科有不同的见解。鉴于本人所学学科为经济学,故重点从伯顿·韦思布罗德于1974年提出的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理论来进行合理分析。其中可以论证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公益供给是自然的选择。而通过对非营利组织的分类可以得出,基金会是作为其中规范程度最高、理论及实践最为完善的非营利组织形式。如果要通过合理的政策引导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应该大力扶持非营利组织中的基金会。而从各国的发展实践中也可以看出,基金会的发展程度也很大程度影响了本国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所以,本文选择的研究角度从基金会切入。通过对基金会的定义的分析,基金会主要有以下几种特征:非营利性;建立制度化组织;相对独立自治;为社会公益服务。而审视基金会的世界发展史可以看出,基金会的兴起在英国,发扬光大在美国。这也是论文涉及国际借鉴选择美国和英国的原因所在。在我国,基金会的发展只有短短几十年时间,基金会的分类也与国际的分类方式有所不同。中国基金会发展的总体态势是逐步深入的,但是其中也存在着行业分布、区域分布的不平衡,也存在着国家级基金会与地方性基金会的规模差异。基金会对我国社会公益事业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所以我国政府对于基金会的态度是支持的。为了促进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其政策措施多种多样;现行的政策措施有直接拨款、政府动员、项目委托、合同外包、政府采购、无偿划拨土地及办公场所、税收优惠等。这些政策措施中税收优惠被认为是最优的,因为其不仅能够从基金会角度有效节约基金会的运作成本,还能从捐赠者的角度激励其更好奉献公益事业,而受益人也能从中间接获得国家的帮扶。我国现行与基金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散见于各种税收法律、法规、行政性文件中。基于采用《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的分类,我们将税收优惠的对象主要也分为:基金会自身的税收优惠,捐赠者的税收优惠和受益人的税收优惠。基金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关税,捐赠者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受益人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还有涉及帮扶基金会的一些通信公司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基金会内部员工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等。我国一些学者对基金会的税收优惠与相关税收管理的问题进行过一些讨论和分析,其中也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笔者在本文导论部分进行了相关阐述。但是这些分析都比较笼统,未成一定的体系。所以,笔者在进行分析这些问题的时候,进行合理的划分和归类,将同一类问题及原因整理归类,从基金会的税收政策体系的建立方面、基金会现行税收政策的公平性方面、税收管理方面、票据的使用方面、个人退税程序方面等进行细致的划分与分类,逐个剖析其中深层次的原因,至此我们或许可以发现其中的核心问题。带着这些问题,笔者将目光聚焦国外基金会。美国、英国和台湾地区这三个样本各有特色,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笔者提取出可资借鉴的要点,以便在可预期的时间内有效达到弥补缺陷的目的。美国是世界上基金会发展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其与基金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分布广泛,有很强的实用性与操作性。基金会自身最主要的税收优惠分布在公司所得税与销售税中。而捐赠者的税收优惠主要分布在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中。而美国开征的遗产税与赠与税也在真正意义上促进了基金会事业的发展。英国有很多方面的细节也同样值得我们学习,比如基金会如成立的公司,其中的收入汇入基金会是不会征收资本与利得税的。捐赠者捐赠股票、基金、实物都能通过合理的价值评估实现减免税。台湾对于基金会的税收政策相对更宽松,其税收优惠幅度也更大。台湾的税务部门职权相对较大,基金会的成立及免税资格的认证都有税务部门的参与与裁决。对于我国基金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革新,对于其税收管理及监督的深化,我国学者都提出过许多富有建设性的措施,本文中在导论部分进行了相关的文献综述;其中不难发现,解决问题的深度不够、系统化程度不够。本人在国内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围绕相关重大问题,逐一分析了解决措施: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建立统一标准;并从根本上解决税收优惠不公平的现状;努力完善对于基金会的税收管理与相关监管措施等。通过这些举措,期望能从税收角度促进我国基金会良性发展。选题原因:从国内外基金会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实践看,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相关辅助政策是推动公益事业发展极为重要的制度安排,是政府引导民众乐善好施的有力工具,同时也是促进基金会良好发展的政策关键。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分析如何扶助基金会发挥自身潜力,将社会公益事业做得让人民满意,让社会安定和谐。如此对于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都将有重要促进作用。研究角度:促进基金会的发展有多种多样的方式,但是将政府力量参与进来促进基金会的发展,会起到无法比拟的效果。其中税收政策运用会成为其发展最强有力的支持。所以,本文只立足于税收优惠政策与税收监管角度,深入挖掘其中隐含的巨大潜力。写作思路:撰写本文首先要进行理论层面的分析,追本溯源,从社会公益事业讲起,解释第三方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原因。而第三方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最得力的组织是基金会,所以我们要把研究重点放在基金会上。进而研究政府与第三部门的关系,解释为什么政府是基金会成长重要的扶持力量,捋顺其中的帮扶方式,着力说明为什么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与税收监管是对基金会最有效的帮助。再往后通过对基金会相关税收政策的汇总分析与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归纳,提炼出仍需完善的方向。最后对国外的样本进行合理分析,结合国内研究者的成果.笔者方得出适宜的合理的解决措施。研究方法: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追溯国内外学者研究进程与成果;通过调查法,综合查阅数据资料;通过比较分析法和经验总结法,借鉴其成功经验并据以中国化应用。论文的创新:1.对现行基金会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表述进行归纳,分析各种表述所界定的范围,发现现行各种法律、法规与政策性文件的主体表述交叉纵横,界限模糊。鉴于其对税收优惠主体判定的准确性,提出需要进一步合理规范相关主体表述,使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2.从税收优惠政策受益人的公平性角度出发,从基金会自身、捐赠人、受赠人三个方向进行分析各自所面临的不公平现状,进而富有针对地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促进税收优惠主体享受税收政策的公平。3.对基金会的税务登记的期限与要求提出建议措施,对免税资格的确认提出相关的程序化要求,以求更好促进税务机关对于基金会的管理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