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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的出现,无疑是一种以法律形式来处理家庭财产纠纷的好形式。公证遗嘱的出现是随着公证机构的出现和公证制度的建立逐渐发展而来。有关遗嘱的法律条文一般由民法典或单独的遗嘱继承法规定。而在我国,因为没有民法典,对于遗嘱继承的法律条文,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了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9条),该法自1985年颁布以来实施了26年有余,更多的是在实践中由法院法官自由裁量。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施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我国的人口结构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人民生活水平、私有财产在不断的提高和增加,《继承法》的规定已经显得严重滞后,过于简单,适用性不足,亟待修改。现代社会中,人均财富拥有量大幅增长,社会带来的巨大压力及职业的高度危险,使得民众以遗嘱处分其死亡后财产的行为也越来越多,立遗嘱人日趋年轻化。由于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人们选择具有优先性效力的公证遗嘱,其所占的比例不断增长,因而遗嘱公证的重要性也不断为世人所知。本文从生活中的实际案例出发,从公证遗嘱的现状入手,使用理论结合实际的方法,着重从公证程序方面、审查方面探讨如何保障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并通过对公证遗嘱效力的质疑、执行中的问题等侧面论述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文章第一部分是对公证遗嘱法律效力进行了概括性的叙述,内容包括公证遗嘱在我国的现状、概念、特征,以及我国对公证遗嘱效力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是文章的重点内容,主要通过对公证遗嘱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及审查方式、证据规则方面的论述,表明如何保障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第三部分是对效力的质疑,包括优先性效力的质疑和公证遗嘱效力的让步。第四部分探讨了执行中公证遗嘱效力的问题,包括公证遗嘱推定有效、遗嘱备案制度在执行中对公证遗嘱效力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