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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权利,处于权利体系的核心。所谓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用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具有排他性和专属性,意味着财产权是不受制于其他主体的,但并不是说财产权是绝对不可侵犯,国家可以对财产权进行征收和征用的前提条件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应对征收征用的财产进行合理的补偿。因此,基于公共利益国家才可以对财产权进行征收征用。近年来,房屋征收已经成为推进城市发展、提高市容市貌、改善民众住房条件的必要手段,破旧房屋的征收、旧城区的改造无疑提高了群众的住房条件和基本生活保障。但是,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因拆迁的方式和手段过于粗暴、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没有明确的标准和界定,导致公民的财产权在遭受征收的同时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因财产权的侵害,激化了政府和民众之间的矛盾,暴利抗拒拆迁的事件频频发生,酿成了一起起流血事件。不合理的房屋征收、补偿的方式和标准威胁着社会的稳定,不利于社会的平稳较快发展。可喜的是,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已经得的了政府和群众的普遍关注。怎样妥善的解决房屋在征收和补偿的过程中存在的诸多矛盾,并且通过合理的方法缓和、化解矛盾,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笔者从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对私人财产权的法律制度完善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诠释了如何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对财产权的保护,以确保民众的房屋财产权在合理的限度内得的相应的补偿。在公民和政府对私人所有权保护的观念不断强化的前提下,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两部法律对私人财产权做了相关的规定,强调了保护私人财产无论是对公民还是对政府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并且,在其中加入了了房屋在征收和补偿中被征收人的基本权利。2011年1月21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取代。通过立法,对政府的征收行为进行规范,对政府与被征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进行明确的划分,从而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但是,《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在关于征收范围及公共利益的界定上和征收补偿的标准等方面仍需进一步改善。本文通过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思考,对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如何进一步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做了立法完善。本文以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思考为主线,首先介绍了《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对私人财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同时,论述了房屋在征收过程中公民私人财产权被侵害的表现,并且,运用主体分析法分析私人财产权被侵害的原因,然后结合司法实践对《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中的不完备之处进行思考,最后提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完善的理性思考,包括:公共利益界定上的完善,征收补偿标准和范围的完善;征收补偿的评估机制的完善和征收补偿过程中民众参与机制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