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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西部地区幅员辽阔,农业历史悠久,具有绚丽多彩和独具特色的农业生物多样性。正是由于西部地区农业生物多样性所具有的独特特点,以及西部地区有别与其他地区的发展情况,使得国家总体上的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的法律机制并不能完全解决西部地区相关的所有问题,而且国家的相关法律机制还很不完善,其他地区的保护制度和保护政策也很难被西部地区所套用。本文通过对西部地区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机制的研究,以及对国外一些相关法律制度的借鉴,提出完善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法律机制的一些想法。我国很多学者对农业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问题已经进行了很深刻的研究,并且提出了生态补偿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用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法律制度。本文通过对前者研究成果的学习,以及对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研究,结合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保护西部地区农业生物多样性的几点想法,以期完善西部地区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机制。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具体行文如下:第一部分:本部分主要是进行概念介绍,其中包括生物多样性的概念和农业生物多样性的概念。对“法律机制”一词的所包含的内容进行了简单的阐释,并且对完善法律机制与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意义进行了说明。本部分还对西部地区农业生物多样性的破坏情况进行了分析,认为造成这些破坏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五部分,这四部分原因分别是:农业污染;农业生物资源过度开发利用;外来物种入侵;自然灾害。其中,农业污染;农业生物资源过度开发利用和外来物种入侵对西部地区农业生物多样性的破坏最为严重。农业污染的污染量比较小,但是所涉及的范围特别大,分布也特别广。总体来说其污染总量还是很大的,而且具有高度的分散性,农业污染还是对农业生物多样性最直接的破坏方式,因此农业污染往往是造成农业生物多样性遭受破坏的最主要原因。第二部分:本部分主要是分析西部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立法、执法、守法以及其他法律制度四个方面的问题。其中立法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国家相关立法的层次偏低,难以形成有效的强制力;立法不够完善,还存在很多漏洞;没有明确产权制度;西部地区相关立法落后;法律法规之间难以协调。执法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执法部门多且不协调;执法工作程序中存在空白和混乱;执法工作在职权上划分不清;公正执法困难重重导致执法工作难以有效进行。守法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企业违法成本低,不愿守法;公众缺乏守法意识不知守法。其他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生物多样性保护补偿制度和知识产权不完善以及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机制不健全造成的。第三部分:本部分提出在建立健全西部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机制的意义和应当遵循的价值。其意义在于可以丰富和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的法律体系,也是维护西部生态安全的需要。应当遵循风险预防价值和可持续发展价值。第四部分:本部分针对以上提出的种种问题,结合风险防范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分别提出了解决的方案。针对立法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国家立法和完善西部地区地方立法的具体策略;针对执法方面的问题提出转变执法理念、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确立守法援助机制、保障执法信息的透明,带动公众参与监督等具体的方法;针对守法方面的问题,应当结合执法工作的改进,并且提出要建立健全惠益分享制度与公众参与机制以促使企业和公众自觉守法;针对其他方面的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法是建立健全西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补偿制度、完善生物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完善外来物种入侵的相关法律制度。本文通过这四个部分的阐述,构建出一个相对完善的西部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