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地网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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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工具。电信运营商作为网络服务的经营者,其为了赚取利益,对用户资源争夺的竞争愈演愈烈。驻地网作为进驻小区为用户提供服务的网络,已成为电信运营商抢占资源的主战场。然而,在用户资源的抢夺中,不少运营商通过与房地产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签订协议的形式,来阻断其他品牌的电信运营商进入。这种行为不仅限制了同领域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竞争,破坏了电信服务市场的竞争秩序,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本文从驻地网协议入手,对该协议的签订主体、法律性质以及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将其归入反垄断法中加以规制的建议,以期更好地解决电信服务市场中的这种垄断现象。文章第一部分分析了驻地网协议中的法律关系主体及利害关系人。该协议是由电信运营商与房地产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电信运营商通过缴纳一定的“入场费”,与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约定一系列排他性条款,从而限制了其他电信运营商的进入。这一行为同时也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同时对于竞争市场的竞争秩序也是一种损害。第二部分对驻地网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探讨。该协议的签订,限制了市场中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竞争,其性质为垄断协议行为,但是这种垄断协议既不同于两个经营者之间签订的横向垄断协议,也不同于处于上下游的市场主体之间签订的纵向垄断协议,其本身具有特殊性,电信运营商和房地产公司或者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看似两者之间不存在联系,但实际上,由于小区住户的链接,使得他们之间可达成互为利用的合作关系。第三部分介绍了当前我国对驻地网的规制现状。虽然《电信条例》等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对驻地网的相关问题做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的效力等级太低,执行力不足。而对于此种垄断行为,我国《反垄断法》还尚未明确予以规范。第四部分提出了对完善驻地网相关规范,解决驻地网协议中问题的建议。首先,应将这种行为归入《反垄断法》中加以规范,从而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其次,对该协议的认定,应从协议的主体之间有无业务上的合作关系,是否使同领域的其他竞争者处于不利地位以及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否收到限制等几方面进行判定。再次,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对电信运营商和开发商给予一定的限制,保障其他运营商的平等接入权,从而从本质上保证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最后,赋予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权利,使得消费者在选择权受损时,可以诉诸法院请求停止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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