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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目前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正处于社会主义转型期的我国来说,既面临着空前的发展时机,又面临艰巨的战略抉择。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了我国的物质生产力水平,国际地位也在逐渐提升。同时,也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造成了我国环境的不断恶化,资源枯竭等生态问题。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制度是环境保护得以实现的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也必然要求相适应的制度建设,所以要重视法治的作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就是要把生态文明归入到法治范畴,建立健全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保障我国生态问题能得到有效缓解。本篇论文主要从四部分来论述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问题。首先,是生态文明的理论部分。对生态文明科学内涵进行了全面的解析。并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文明思想和马克思主义的生态观,全面阐述了生态文明提出的理论依据。然后,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论述,说明了法治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论文第二部分,叙述了我国现阶段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发展状况,并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各层面具体分析,指出生态法治存在的问题。论文第三部分采取了比较研究的方法,在分别介绍了以美国、日本、法国为代表的生态法治建设情况的基础上,分析了国外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经验以及对我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启示。最后,从科学立法,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生态文明执法体系建设;完善生态文明司法制度;提高公众生态环保法治意识,鼓励公众参与;在国际生态方面,要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和交流等五个方面提出构建和完善我国生态文明法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