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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类型之一。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绝大多数的商业秘密作为电子数据被存储于计算机系统中,数据安全问题、信息系统安全问题令人堪忧,尤其在近些年,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运用电子技术手段对商业秘密进行非法获取。全球经济的平稳发展离不开各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这就要求各国完善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顺应时代热潮,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了修改,将电子侵入明确列为本罪不法行为类型,为企业维护自身商业秘密安全、保持核心竞争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目前对电子侵入获取商业秘密行为的研究尚停留于概念的研究上,对该类行为的具体认定方式及罪数、犯罪形态等问题的研究甚少。本论文以《修正案》的修改为背景,运用规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结合刑法理论和刑法规范以及学术界、实务界观点,分析电子侵入的具体内涵、电子侵入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在刑法规制中存在的难点,并结合难点提出具体建议。本论文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为引言、正文和结语。其中,正文部分包括四个章节,具体包括以下内容:首先,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对电子侵入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在司法实务中的规制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此类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被认定为触犯何种罪名的问题。第二,从理论角度,对电子侵入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分析。本节首先介绍了《修正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完善情况,为后文提供制度依据;其次,对电子侵入的基本内涵及商业秘密的内涵进行界定,结合现有主流观点,重新提炼含义,为解决实务问题提供理论支撑。第三,结合司法现状,归纳电子侵入获取商业秘密行为在刑法规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罪数问题及司法保护不全面的难点。最后,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电子侵入获取商业秘密行为在刑法规制过程中如何完善提出作者的拙见。从完善电子侵入获取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罪数的认定及司法机关合力打击该类犯罪行为四个角度进行探讨,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