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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对缺席审判制度的讨论从未停止过,是否可以缺席审理、如何进行缺席,既是理论性问题,也是操作性问题。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正式建立。新设置的程序目前只有七个条文,法理层面处于初步的研讨和分析,实务层面未进行地区试点的探索,极有可能带来适用问题,随之而来的是未来如何细化缺席审理的相关程序机制,保证程序的效用真正地落在实处。而对于刑事缺席制度的完善,不仅要解决新创的适用类型的难题,也要处理固有的权益保障的要求。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从基本理论、域外考察、制度探索、程序完善四个方面论述。第一部分是刑事缺席审判的基本理论。从缺席的定义入手,论述刑事缺席审判的制度理念,并介绍近代以来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的过往尝试。在此基础上,从被告人庭审在场的属性、诉讼价值的多元取向、程序的内部协调性三个层面讨论制度理论上的正当性基础。从我国反腐的现实需求、刑事诉讼法的未来发展趋势两个方面列举制度现实中回应的客观需求。第二部分是刑事缺席审判的比较法考察。从三个方面梳理了英国、美国、德国、法国等域外代表性国家关于缺席审理的制度:第一是以对缺席的理解和对庭审在场的定性来看,存在缺席的二元理解以及庭审在场的三重认知方式。第二是以缺席审理的适用范围来看,存在适用轻罪和轻罪重罪兼用两种模式。第三是以缺席审理的基本权利保障来看,代表国家在知情权、辩护权、上诉权和异议权方面各具特色。最后尝试总结域外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共性特征或有益经验,为我国在构建、完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过程中提供良好的参考和借鉴。第三部分是刑事缺席审判的制度隐忧。结合制度条文和运行实况对我国刑事缺席审理制度予以审视。首先是适用类型,主要从条文语义理解、行文编排疑惑以及外部政策碰撞三个角度阐述制度当前制度面临的语义理解模糊、立法体例混乱、外部衔接不畅等问题。其次是基本权利,从实际知悉、律师的有效辩护以及救济权的行使三个角度分析诉讼权利保障领域的空白区域。最后是与违法没收犯罪所得程序适用纷争,针对现有的两个制度并存的局面,从程序之间的异同点入手,分析程序的适用竞合情形,提出当前程序的界分依据未知,程序的转换条件存疑的现实情况。第四部分是对刑事缺席审判的构建提出路径完善。刑事缺席审判运行的诸多困境导致程序可能面临“束之高阁”的结局,从制度的适用类型、基本权利保障以及竞合程序明辨等层面逐条探讨。首先,刑事缺席审判作为一项在反腐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新生程序,现阶段不宜再探索新的类型尝试,反而应当对现有的适用类型予以制度化重构。可以从明确适用模式、提高基本权利保障和明晰竞合程序的界分等方面努力;其次,刑事缺席审判权利保障机制应加强建设,主要可以从完善送达水平以保障知悉、提高律师的参与度以及细化权利救济设置等方面探索;最后,提出在清晰缺席审判制度适用模式、提供完备的诉讼权利保障手段的前提下,厘清与违法没收犯罪所得程序的界分,发挥两个程序“1+1>2”的联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