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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权利意识的增强,纷繁复杂的过度维权行为不断涌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过度维权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和理论探讨的热点。目前过度维权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存在同案异判,本文将从三个部分来探讨这一争议问题。第一部分笔者将过度维权行为的含义界定为——行为人为维护自身被侵害的权利,采用暴力等过激手段或者要价过高的方式威胁他人给付数额较大的财物。然后从维权起因、维权主体、维权方式分析了过度维权行为的一般特征,即行为人基于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而索赔或索回原物、行为人相对于经营者和政府通常处于弱势地位、手段过激或要价过高是行为人的维权手段。接着根据行为人维护的权利内容确定性程度不同,将过度维权行为分为维护内容不确定的权利和维护内容确定的权利,并列举了有关案例。第二部分笔者根据上文的案例及北大法宝中的相关数据,分析了过度维权行为适用敲诈勒索罪的司法现状。当前办案机关在适用刑法评价过度维权行为时,存在三大特征:同案定罪量刑不同、消费者曝光维权出罪几率高、敲诈勒索罪未遂化为主。办案机关在认定过度维权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时,争议主要集中于:维权有因能否阻却过度维权行为的违法性,高额索赔能否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曝光、举报、上访等合法手段是否属于恐吓,政府能否作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第三部分笔者对过度维权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进行了理论解析。笔者首先研究了过度维权行为中的法益权衡,从质和量的层面考察了行为人侵害公主体和私主体的法益的可能性。然后再结合域外对过度维权行为适用刑法需根据社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的经验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提出敲诈型过度维权行为需要满足不存在值得保护的法益、行为方式违法、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三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