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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限度内的私力救济为民法所认可,但过限的私力救济是否必然成立犯罪?本文将关注点集中于权利行使与财产罪之关系,力图在探讨法秩序统一性、刑法与前置法关系、财产罪有因性与无因性问题的基础上,对二者关系形成较为体系的类型化梳理,从违法相对论角度梳理相对普适的判断基准和逻辑进路,即评价财产罪时是否纳入民事基础关系要素,如果纳入,该要素位于评价体系的哪一层面,其评价效力如何?本文阐述之理论主要分为三个板块:(1)财产罪保护法益理论,通过分析德日刑法理论,认为德国的理论构建更具解释力,采法律-经济的财产说;(2)违法性判断理论兼论刑法与前置法关系,财产罪之有因与无因亦与法秩序统一性理论密切相关,本文将“有因”解读为民事基础关系,通过分析财产罪之成立是否吸纳民事基础关系,如果考虑则将其放置于何种层面,最终得出采违法相对论之结论;(3)以上述结论作为理论基础探讨权利行使是否成立财产罪的认定标准,总体分为“行使合法权利(合法物权、债权)”与“行使法律不予保护之权利(不法原因给付之债、自然债)”,以财产罪去罪化为原则,以特殊情况成立犯罪为例外。本文包括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从“权利”、“权利客体”、“权利行使的手段行为”“权利行使的类型”角度解读刑法语境下“权利行使”的概念,以为后文展开研究奠定基础。在“权利”层面,本文采主观主义原则,认为权利系行为人主张之私法上合理凭据(本文暂不讨论行使公法权利情形),具有非限定性、非确定性、主观性、与民事规范非完全合致性等特点,且不以合法为限,还包括法律不予保护之“权利”(含不法原因给付债权与自然债权,本文省略了对非法物权的讨论因在财产罪保护法益等章节论述时已有涉及)。在“权利客体”层面,本文比较地分析了日本模式与德国模式,认为德国财产罪法益理论更具解释力,故采法律-经济的财产说。在“权利行使的手段行为”层面,本文将手段行为分为被整体法秩序责难之行为,及具有私法秩序下前置法有效外观但具刑事违法性之行为。在“权利行使的类型”层面,本文以权利为界分基础,将权利行使类型化分为行为人行使合法权利、行使法律不予保护之权利两类。同时结合英美德日的比较法发展论述了权利行使的理论与实践演变,及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启示。第二部分论述了财产罪与违法性判断理论,对各代表性理论进行类型化梳理,明确了法秩序统一性下违法判断的相对性,并结合刑法三阶层理论,以违法相对论为基础梳理权利行使是否成立财产罪的判断路径,不以前置法违法性决定刑事违法性,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段坚持刑法独立判断,在违法性阶段将民事基础法律关系作为去罪化参考要素,决定违法性大小而非有无,并结合手段行为的社会相当性从法秩序角度对行为是否具备可罚的违法性进行实质判断,如违法性较低则不落入刑法规制范围。第三部分结合第二部分所述违法相对论逻辑路径,首先讨论了作为原因行为的前置法行为效力与刑事违法性问题,刑事违法不必然导致前置法行为无效,由此取得的前置法权利亦不因此无效,如假借前置法有效的权利外观掩盖犯罪行为实质,则可能成立财产罪。该部分以物债二分的方法类型化论述了行使合法债权、物权与财产罪之关系,从“相对人抗辩权”、“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债权额度”、“相对人系无权或有权占有”、“索赔或默认获赔”等角度进行了讨论。第四部分在界分不法原因给付之债与自然债概念的基础上,结合前述逻辑路径,以赌债和嫖资为例,分为相对人骗取财物或服务、行为人是否得请求返还、行为人是否得请求支付、行为人暴力胁迫免债四类情形,分别提炼出行使不法原因给付之债、自然债时,是否成立财产罪的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