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随着人们“死不起”、“无处葬”的感慨,城市墓地使用权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城市墓地使用权涉及两方主体,公墓建造者与墓主,具有有偿取得性、受限制性和公益性。纵观我国城市墓地使用权的法律现状,存在不少问题,难以发挥保障墓地使用权的效能。当前学术界对城市墓地使用权的研究寥寥无几,现有的研究无法为未来立法提供有力的理论依据,因此,有必要对城市墓地使用权进行系统研究。有关城市墓地使用权法律性质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墓主墓地使用权的性质上,由于债权性墓地使用权宜导致墓主墓地使用权处于不稳定状态,极易受到公墓建造者或者第三人的侵害,而物权性墓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稳定性和保护的充分性优势,且城市墓地使用权符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应将其定性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城市墓地使用权的取得方面,公墓建造者墓地使用权存在取得方式混乱,使用期限模糊,过度市场化导致土地成本增加,偏离了墓地公益性定位等问题,应规定新增的墓地使用权均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已存的墓地使用权中,通过出让取得的部分要给予财政补贴,建立自动续期规则。针对墓主墓地使用权,要明确三个方面:(1)取得主体扩大至死者及其近亲属,不能仅限于公墓认购人;(2)规定墓主墓地使用权的期限,探索墓地循环使用的途径。(3)明确规定墓主超面积、超数量取得墓地使用权和炒买炒卖行为的处罚规则。现存的墓穴使用证证明方式不具有物权的公示效力,墓碑刻录方式虽有公示功能,却因为时间、大小等因素难以提供全面的公示保护,因此可以建立墓主墓地使用权的登记对抗制。墓地作为祖先遗骸的安放之处和重要的祭祀场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民法保护体系亦亟待建立。当务之急是将墓地使用权纳入到物权请求权保护项下,同时寻求予以墓主充分民事补偿的保护模式,而不以限制土地所有权为中心。城市墓地使用权并不是永久存在的,公墓建造者的墓地使用权会因公益征收而终止,墓主墓地使用权会因公益征收、期限届满与回购而终止。在终止制度构建上,应对终止后地上物、骨灰等的处理方式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此方能构建城市墓地使用权民事制度的完整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