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认识错误的犯罪形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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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事实认识错误的理论问题,对司法实践中解决其定罪量刑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谓事实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在故意实施某行为的过程中,对客观方面的事实存在不正确的认识,并且这种错误认识影响到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故意的情形。关于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问题,迄今为止,大多仍局限于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特征、范围及学说讨论中,对事实认识错误的犯罪形态问题研究则关注甚少。本文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基础理论进行展开之后,对其进行了归纳分类与整理,将过失犯罪和法律认识错误排除在事实认识错误的讨论之外。在详细介绍了我国学界关于处理事实认识错误的理论后,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主观归责与客观归责等理论通过分析比较,指出事实认识错误理论在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问题,最终探讨得出并行不悖的主观归责与客观归责理论。本文在深入介绍了学界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归责原则,诸如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博弈后,通过深入论证,在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础上,得出采取法定符合说来处理事实认识错误的合理性。立足于法定符合说,文章阐述了事实认识错误与停止形态、共犯形态和罪数形态的基本理论及相关问题的处理方式。在指出处理司法实务中事实认识错误案件存在的问题前提下,针对事实认识错误行为的停止形态问题,在深层次论证法定符合说的适用性后,秉持一贯的法定符合说立场,对其行为的既遂与未遂进行判定。在探讨事实认识错误与共同犯罪问题时,本文在坚持部分犯罪共同说是共犯事实错误的本质立场上,结合法定符合说分析事实认识错误共同犯罪形态问题的罪与责。对于事实认识错误的罪数形态,笔者通过举例深入论证了数故意说的适用性,并提出自己对事实认识错误犯罪形态相关方面的见解。笔者希望能为事实认识错误的犯罪形态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提供些许参考意见,尽自己微薄的贡献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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