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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考察外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情况,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历史沿革及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借鉴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进行了浅显地分析与探索,并为完善该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构想。文章共分前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前言部分简要说明了本文写作的切入点及其行文路径。正文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概述。本部分以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为基础,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概念、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其规定的局限性予以分析,并对监督对象予以界定。第二部分: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情况。本部分主要在于对外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进行考察,并结合我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历史概况、当前情况进行分析、比较,了解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存在和发展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从而对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历史和现状有一个整体的认识。第三部分:完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应实现几个利益平衡。本部分主要任务是分析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与法院的审判独立、当事人的处分权、民事诉讼结构、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的理论冲突,并结<WP=5>合检察监督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对这一制度的存在及完善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第四部分: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现实思考。通过前部分的分析,可以认识到检察监督确实存在一些理论上的问题,对其发展趋势有一个预期的认识。但该制度是继续存在还是废除呢?本部分结合我国的司法改革原则、宪法理论、现实情况,分析目前这一制度存在的现实合理性,但需要改革使其完善,适应当前的需要。第五部分:完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构想。本部分以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方式为基础,对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进行了重新的构建,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应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大方式。并对各种方式中有关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在实践中易于操作。结论部分简明地对本文的主要观点作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