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我国保险业“十一五”规划到“十三五”规划,财险市场业务结构优化问题一直是我国保险市场改革与发展的重点。中资财险公司对车险业务的过度依赖,不仅不利于其自身经营风险的分散,降低了行业整体对市场风险的抵御能力,而且也无法满足不断发展的经济社会对风险转移的需求。而外资财险公司则由于最初的经营限制,使其在车险市场上无法施展抱负,转而在非车险业务经营中崭露头角。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财险公司面临的外部环境不断变化。2012年5月,我国“交强险”市场正式对外开放,给外资财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了机遇与挑战。金融危机过后,银保监会遵循着“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的总体工作思路,针对财险市场中市场份额最大、市场竞争最为激烈的车险业务的一系列改革增加了财险公司车险业务经营管理的难度。2018年车险业务“报行合一”以及2015年第二轮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逐渐落地,有利于车险市场规范、有序发展,但同时也意味着长期以来以车险业务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中资财险公司在车险市场中获取超额利润的难度增大,尤其是小型中资财险公司在车险市场上的价格优势进一步丧失,其单一化业务结构的发展遭遇瓶颈。与此同时,保险业“新国十条”、农险补贴、“一带一路”等有关政策和倡议的推动为我国财险市场中责任险、农业险、巨灾险、出口信用险等非车险业务的发展释放出了前所未有的政策红利,为财险公司的业务发展提供了新的方向和可能。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表,这是保险业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政策,意义重大。2019年2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第十三次集体学习中,针对“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明确指出:要提高开放条件下经济金融管理能力和防控风险能力,提高参与国际金融治理能力。基于以上现实背景,本文从中外资财险公司比较研究的视角,探讨中外资财险公司差异化的业务结构对其经营风险的影响,有利于中外资财险公司根据自身特点,制定适宜的业务结构与业务发展战略,增强经营的稳健性,同时互相取长补短,进而完善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为此,本文共分为八个部分对我国财险公司业务结构与经营风险的关系展开研究,第一部分为导论,第二部分为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为现实分析、中间四章为实证研究,第八部分根据本文的研究结论提出政策建议。第一部分为导论。首先介绍了我国财险公司业务结构对经营风险影响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其次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与评述,指出了本文的边际贡献;最后对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之处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是财险公司业务结构影响经营风险的理论分析。首先,对本文所研究的财险公司业务结构与经营风险进行概念界定。其次,对协同效应理论、共同保险效应理论以及委托代理理论等重要理论的进行概述,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本文的理论模型,具体分析财险公司业务结构影响经营风险的作用机制。第三部分是财险公司业务结构与经营风险的现实分析。首先,分析我国财险市场的发展现状,认清我国财险公司业务经营的市场环境。其次,对我国中外资财险公司业务结构的变化进行比较研究,把握中外资财险公司业务结构的特征。最后,从收入风险、赔付风险、财务稳定性以及偿付能力四个角度分析我国中外资财险公司经营风险的变化,为本文的研究提供现实依据。第四、五部分是财险公司业务结构影响收入风险和赔付风险的实证研究。分别实证检验中外资财险公司业务结构对收入风险和赔付风险的影响。同时,考察不同规模财险公司以及“交强险”市场对外开放前后,业务结构对收入风险和赔付风险影响的差异性。进一步地,基于风险传导路径对中外资财险公司的收入波动性和赔付波动性以及相关性进行二阶段分析,发现中外资财险公司收入风险和赔付风险变化的原因。第六部分是财险公司业务结构影响财务稳定性的实证研究。首先,实证检验中外资财险公司业务结构对财务稳定性的影响;其次,对大型和小型中资财险公司进行分样本实证研究;最后,基于保险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时代背景,探讨财险市场竞争程度的变化,在财险公司业务结构与财务稳定性关系中的调节效应。第七部分是财险公司业务结构影响偿付能力的实证研究。首先,实证检验中外资财险公司业务结构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并对大型和小型中资财险公司进行分样本实证研究;其次,通过逐步回归法实证检验盈利能力和再保险行为在财险公司业务结构对偿付能力影响中的中介效应。最后,基于Bootstrap对盈利能力和再保险行为的中介效应及其影响程度进行估计。第八部分为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对本文的研究结论进行阐述,并基于保险业进一步对外开放以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针对我国中资财险公司业务结构优化与风险防范、外资财险公司在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战略选择以及保险监管提出本文政策建议。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研究,本文得出以下几点主要结论:第一,财险公司业务结构对收入风险的影响存在公司间差异。对中资公司,不论是大型公司还是小型公司,提高业务结构中非车险业务占比,对其收入风险的分散效果并不显著;而外资公司增加非车险业务占比,会降低了其收入风险。此外,小型中资公司和外资公司非车险业务占比对收入风险的影响在“交强险”市场开放前后有别。小型中资公司非车险业务占比的提高对收入风险的影响在“交强险”市场开放以后负向显著,但是在“交强险”市场开放前并不显著,外资公司也是如此。第二,财险公司业务结构对赔付风险的影响存在公司间差异。外资公司增加车险业务占比对其赔付风险的影响并不显著,而中资公司非车险业务占比的提高对赔付风险的影响因公司规模不同而有别。非车险业务占比的提高会显著降低小型中资公司赔付风险,但是对大型中资公司的影响并不显著。此外,大型和小型中资公司非车险业务占比对赔付风险的影响在“交强险”市场开放前后有别。2013年以后,大型中资公司非车险业务占比的提高对其赔付风险的正向影响开始显著;小型中资公司非车险业务对赔付风险的影响在2013年以前负向显著,而2013年以后则并不显著。第三,财险公司业务结构对财务稳定性的影响因公司所有权性质以及公司规模的不同而有别。非车险业务占比对小型中资公司和外资公司财务稳定性的正向影响显著,但是对大型中资公司的影响并不显著。此外,市场竞争程度的提高会增强小型中资公司发展非车险业务对财务稳定性的正向作用,但是对于外资财险公司没有显著影响。第四,不同所有权性质、不同规模的财险公司业务结构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存在差异。非车险业务占比的提高能显著增强小型中资公司和外资公司偿付能力,但是对大型中资公司的影响并不显著。此外,不论是对小型中资公司还是外资公司,盈利能力在业务结构与偿付能力关系之间的中介效应都不存在,而再保险行为的中介效应存在,且具有公司间差异。对小型中资公司,再保险行为的中介效应占总效应的52.36%,为部分中介效应;而对于外资公司,再保险行为的中介效应为完全中介效应。与已有的研究文献相比,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选题方面的创新。有关银行和上市公司业务结构对经营风险影响的研究较多,但是鲜有文献以我国财险公司为研究对象。本文将该问题引入到我国财险市场中,不仅拓展了该领域的研究,同时也丰富了对财险公司业务结构的相关研究。二是研究视角的创新。本文基于保险公司这一特殊经营单位构建理论模型,从中外资财险公司,不同规模财险公司以及“交强险”市场开放前后比较等多个视角,研究业务结构对收入风险和赔付风险的影响。在研究业务结构与财务稳定性关系时,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财险市场竞争的调节效应。此外,本文从中介效应的视角分析财险公司业务结构影响偿付能力的理论机制,并运用中介效应模型检验了相关机制。三是在研究方法方面,本文不拘泥于保险学术界的现有研究方法,借鉴心理学、管理学等领域的研究方法,如逐步回归法及Bootstrap等,首次实现了上述研究方法在本文所研究问题上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