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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我国国有资产的主体,也是国有资产中最活跃、最重要的部分。在目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中,中央和地方国资委分别代表国家对除金融资产以外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所有者权益。这部分国有资产以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和核心要求,管理上要从重资产形态转向重资本形态,从重实物形态转向重价值形态,这在客观上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托管就是由国资委主导的对新背景下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探索。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关注和分析经营性国有资产托管这种尚处于摸索阶段的制度安排,揭示该制度中存在的法律困惑、寻找其隐含的法律定位、研讨因这种法律定位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指出该制度面临的现实与法律的障碍及出路,进而探求使其产权关系清晰化和获得法律上有效保护的路径。第一章,笔者在国有资产分类基础上分析了国资委监管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性质及行使主体,探讨了国资委与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法律地位的不清晰,这是本文展开论述的现实基础。通过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下托管实践与过去国有企业改革中企业托管的对比,指出托管的目标和价值定位还有待进一步开发但是也面临着无法回避的法律困惑。第二章,笔者论述了解决经营性国有资产托管中法律困惑的途径,那就是还原托管法律定位的本来面目——信托法律关系,提出信托关系是经营性国有资产托管的法理基础,进而分析了信托法律制度应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在基本理念和制度功能两方面的契合与优势。如果在理论上接受了经营性国有资产托管的信托关系本质,那么就必然要探讨托管产生的法律效果,托管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信托的角度还有必要述及托管的外部法律关系。笔者在信托法原理以及我国《信托法》规定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这是本文第三章的主要内容。在这部分的分析中,阐述经营性国有资产托管区别于一般民商事信托的特点,以便判断其在信托范畴内运行的可行性。第四章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经营性国有资产托管可能遭遇的观念与现实障碍和现有法律制度的支撑与供给的不足,提出构建经营性国有资产托管的外部监管体系,为这一制度路径的健全和完善提供了一些思路。本文的主要观点是托管比较适合应用于竞争性领域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但要使其充分的发挥作用,改善这部分资产的运营效率,制度化并进而形成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