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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人们对于个人隐私越来越重视,隐私是指不愿意告诉别人的或不愿意公开的个人的事务,换句话说,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方面的事宜,隐私权这一词语也频繁的出现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在英文当中,隐私一词为“Privacy”,是独处而不受干扰,相对公开而言是秘密,或者说是隐蔽和不受干扰的意思。个人信用是个人履行契约的能力和偿付债务的能力在经济社会中获得的相应评价,是整个社会信用的基础。个人征信是通过收集个人的信用信息,对外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的一种活动。个人征信的目的是为了对个人信用的情况和信用价值进行评价,在信用交易过程当中降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从而降低交易的风险,节约交易成本。在个人征信过程中对个人信用数据的采集、加工、分析和披露,必然涉及到了个人的隐私权问题。在对个人信息进行采集、利用时可能会侵害到个人的隐私权,因此对个人征信与隐私权的冲突与调和是个人征信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个人征信体系相关理论的介绍,并借鉴国外个人征信体系下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经验,对我国个人征信制度建设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进行了探讨。通过介绍了个人征信以及隐私权保护的基础理论概念;阐述了信用在现今社会当中的重要性,征信与个人征信的概念;通过对隐私权利的起源与发展进行梳理,引出个人征信过程当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发展起步较晚,相关立法还不完善。现行法律体系关于个人信用征信过程中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呈零散的状态。我国的宪法及民事基本法领域中对公民隐私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公民的隐私权采取了间接保护的方式。相比之下我国的信用征信地方法规发展较早,上海、深圳等地均颁布过“个人信用信息征信管理的相关试行办法”,但这些试行办法在隐私权的保护上还存在有一定的不足。迄今并无一部统一的征信立法,2002年起开始制定的《征信管理条例》至今未能出台实施。201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提出要加快征信立法和制度建设,抓紧制定《征信管理条例》及相关的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作为市场化征信模式的典型代表,美国的征信机构均为私营机构,并按照市场化的方式经营运作。公共信用征信机构主要由各国的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机构开设,由央行负责运行并管理。建立公共信用征信系统的主要目的是为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服务,并提供发放信贷的信息,包括金融机构对个人借款人发放的贷款、贷款评级和贷款附属担保品的价值信息等,而不是为社会提供个人或企业的信用报告。这就决定了该机构不可能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模式。美国对于个人信用征信中隐私权的保护主要采取的是自律方式,依靠征信机构自身的自我约束和行业协会的监督来实现,没有像欧洲国家那样成立专门的监机构来承担隐私监管的权限。欧洲国家则采取的是统一的立法模式,对所有的个人数据的隐私保护通过独立的执法机构来确保,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在于其普遍的适用性。征信机构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不应以损害个人的隐私权利为代价。如果对征信机构收集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不以法律加以调整,很大程度上会放任征信机构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同时也会降低我国征信系统应有的公信力。本文基于征信业务运行过程的角度进行考虑,对我国个人征信发展模式的选择,笔者认为将来我国的征信机构应该走市场化路线。通过借鉴国外征信业较为发达国家的对隐私权的保护的立法经验。建议在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范围,信息的收集程序,使用、披露等方面应当加强立法对个人隐私权利进行保护;同时,还应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并赋予被征信人同意权、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等权利,以保障个人的隐私;立法规范侵害个人信用信息的救济途径,法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