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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无论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亲属关系。否则,法律会强制其亲属作证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条规定虽是亲属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而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亲属拒证权,但它却填补了我国现代亲属拒证权制度的空白,丰富了《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的内容,显现出亲亲相隐制度回归的端倪,彰显了我国与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相融合的趋势。本文以亲亲相隐传统为切入点,对亲属拒证权的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并采用比较研究法及历史考察法对亲属拒证权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最后着力探究了在我国重构亲属拒证权的有关问题,提出了制度构建的具体方案。 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回顾历史,阐述了我国古代法中的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意义。亲亲相隐的理念始于春秋时期,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亲亲相隐在不稳定状态中得以发展,到了隋唐至明清,亲亲相隐作为一个制度,已经形成了一个完备的规范体系。清末至民国时期,法律逐渐走向成熟,我国传统的亲亲相隐制度也完成了其近代化的转型,同时,亲属拒证权制度也得以确立。第二部分探讨的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亲属拒证权制度规定的不足。虽然我国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亲属免于强制出庭作证的权利,其对于推动我国诉讼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这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亲属拒证权,我国对亲属拒证权的立法规定还存在很大不足,可能会影响该制度的执行效率。第三部分论述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亲属拒证权制度。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立法均对亲属拒证权制度有着明确规定,不过两大法系国家因在立法传统、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异,其在具体制度的设计方面仍具有一定的差异。第四部分主要探究的是如何重构我国的亲属拒证权制度。在构建我国的亲属拒证权制度时,应对亲亲相隐制度这一本土资源,在继承的基础上以理性的态度对其加以扬弃。而在借鉴移植国外有关亲属拒证权的立法经验时,也不宜全盘照搬,而是要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及司法实践有选择地加以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