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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中小股东在公司利益受到不法损害、在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后仍无法促使公司向不法侵害人主张权利的,该股东即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而该等诉讼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将归于公司的法律制度。由于在一般的股东派生诉讼中,侵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不法侵害人往往具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身份,有些甚至还是公司的大股东、发起人、清算人,正是由于他们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和身份,如果机械的坚持“资本多数决”和“公司独立人格”,要制止此类侵害行为基本上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如果不允许符合主体条件并履行了一定程序的股东以其个人名义代公司去制止不法侵害人对公司利益的侵害必将导致另外一种不公。因此,出于公平原则考虑,有必要设立一种突破公司独立人格和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制度,为中小股东在公司合法利益被公司治权的行使者侵害时提供最后的救济途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随着时代的进步,现代公司制度得到了确立和广泛运用。现代公司治理的根本目的和最终归属在于公司管理层如何能够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在实现这个根本目的的过程中,势必要在支持公司治权的实施者发挥主观能动性、勤勉高效的工作和促使他们尽责工作、遵守信义义务、事事以公司利益为最先考虑之间找寻平衡点。为了实现公司利润的最大化,公司治权的执行者们(即董事和高管)势必将在公司的日常经营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他们控制或支配着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决定着公司发展方向的能力也越来越强。于是,现代公司制度就出现了一个不可改变的趋势,即“股东会中心”向“董事会中心”转变。但由于公司治权实施者也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因此,公司治权实施者为自身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似乎不可避免。这突出的表现为公司治权实施者以不符合市场的条件进行关联交易、利用决策和信息优势中饱私囊或者懈怠渎职行为。为了实现对公司治权的制约和监督,大陆法系进行了“构建监事会以制约董事会”的尝试。但遗憾的是,监事会并没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落入了可有可无、有也是无的尴尬境地。在监督缺位的情况下,绝对的权力必将导致绝对的腐败。在这样的背景下,因赋予符合条件的中小股东在公司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以个人名义诉讼权利,并通过司法救济对侵害公司利益的治权实施者予以惩戒的股东派生诉讼又再次回到了人们的视野中,并被赋予了更大的期望。2005年,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颁布施行。在该法中,我国正式引入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让人们对该制度满是憧憬,但遗憾的是,股东派生诉讼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所占的比重却很小。可以说,股东派生诉讼没能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因此,在实践中股东派生诉讼少之又少,胜诉的案例更是屈指可数。为何这么一个在约束公司治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维护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被寄予厚望的制度却无法在我国焕发生命力呢?为何虽然我国立法已明确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列入了法律的正式条文之中,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又为何会被束之高阁、成为摆设呢?为何立法者的良好愿望会遭遇现实的寒冬呢?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反思。笔者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本质着手,在对现有的文献资料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得出一个结论:即股东派生诉讼原告制度存在的很多内在缺陷(比如原告起诉的相关问题以及胜诉原告的利益保护问题等等)是导致现有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无法发挥应有作用的重要原因,而中小股东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从而约束公司治权实施者的动力不足又是股东派生诉讼原告制度中最不合理、最亟待解决的根本性问题。试想,公司的中小股东历经千辛万苦提起和完成了股东派生诉讼后,却要将胜利的诉讼成果全部拱手让于公司,而自己却只能根据持股比例获得微不足道的间接受益;更令人遗憾的是,一旦原告股东败诉,则将面临自行承担一切败诉后果的困境。权利义务如此不对等、成本和收益如此不相称,中小股东何来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动力?如果中小股东不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公司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国家对于公司的管理制度又得不到完善,这将是一个“LOSE‐‐LOSE”的结果,无论是哪一方,都不会愿意看到这个结果。有不少学者认为应当对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进行比较严格的限制和约束,以防止滥诉的出现。虽然为防止滥诉而对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设置约束性规定并非完全没有合理性和现实意义,但在股东派生诉讼数量本就相对稀少的现状下,在公司的中小股东主动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约束治权扩张的动力严重不足的当下,再对股东派生诉讼原告设置严格的限制性障碍,是否合乎时宜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股东派生诉讼不多、滥诉现象更少的现状下,我们是否应该适当变通、更多考虑去增加股东派生诉讼的数量、更有力的去发挥股东派生诉讼重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答案是肯定的。笔者进一步认为,我们更应当牢牢抓住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本质,立足国情和司法实践,并有点及面、以点带面的完善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从而充分发挥出股东派生诉讼的优势和作用,而这也是笔者在本文中研究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原告相关问题的根本目的之所在。因此,本文将主要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原告相关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进而尝试提出完善的建议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