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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我国确立了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模式,明确了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地位。但由于实践探索不足,理论基础不充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制度在实践过程中暴露了一些问题。比如,农户内部部分成员变动会对整体的土地承包权益产生何种影响;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这些都是现行法律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故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在现有理论研究基础之上,探讨适合新型农业时代背景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制度。本文正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研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法律规定以及理论争议。首先,文章以现行法律规定为研究基点,分析了立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规定存在的问题。其次,文章在明确农户内涵的前提之下,分析了农户和自然人分别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地位,并进一步提出了将农户归于非法人组织的分类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且农户内部成员之间准共同共有的法律关系不仅能够保障农户的整体利益,而且能适当平衡成员个体的利益。第二部分主要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困境。首先,文章结合部分司法案例,围绕着主体为农户还是个人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现实困境。其次,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如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继受主体限于农户,会抑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因此,文章提出了扩大继受主体范围,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根本路径。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完善。文章首先分析了农村土地的权利划分的应然状态,提出了无论是流转状态下的土地抑或是未流转中的土地,土地权利均应只有一种划分状态,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且文章在此基础之上得出了土地经营权的主体并非仅限于个人,其他任何组织只要拥有正当权利依据,也能成为土地经营权主体的结论。最后,文章确立了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并进一步实现了土地流转状态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