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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口袋化倾向并非新兴趋势,早于1979年刑法规制中,其便具有了“口袋”样态。虽然1997年刑法相关设定将本罪分解为十几个特殊罪名,实现了“口袋”紧缩,但时至今日,玩忽职守罪口袋化倾向现象仍难以消弭,或者随意将不符合本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认定为本罪,或者将本应适用本罪的行为排于本罪适用之外,导致责任追究可选择化现象极为严重。究其原因,与本罪条文设计高度模糊、司法随意性不无关系。本罪仅将“玩忽职守”作为该罪的行为描述,“重大损失”作为结果事项,存在语义表达过于模糊、罪状设计过于粗疏的问题,为玩忽职守罪口袋化倾向留下了空间。在司法实践,玩忽职守不乏罪刑失衡现象,甚至法官可选择性追责,在上下级机构中仅追究下级责任,在同级机构中仅追究部分人员责任,还存在将本应接受本罪处罚,却最终排于该罪适用之外,仅受到行政处罚或组织处分的现象。本罪的泛化适用,导致适用主体无法就自身行为作出有效预测,玩忽职守罪正在逐渐偏离其本身价值。鉴于此,有必要着眼历史进路,立足现实,从规范本身与司法进路出发,深挖潜在土壤,探究玩忽职守罪口袋化倾向影响因素,并由此出发,提出应对之策。本文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界定了玩忽职守罪的概念以及口袋罪的内涵,针对玩忽职守罪的概念,笔者从规范法学进路分析,认为学术界定义中“严重不负责任”表述与“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构成了文义重叠,基于内容的明确性考量,对本罪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并阐述了该罪口袋化倾向的表现形式,包括将不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归入本罪与将本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的行为随意排于本罪适用之外,同时,从刑法基本原则层面阐述了本罪口袋化倾向的危害。第二部分从历史遗留因素、规范本身因素以及司法适用因素探究了玩忽职守罪口袋化倾向的影响因素。其中,规范本身因素包含主体范围不明、罪过形式较为模糊、犯罪客观方面过于抽象、因果关系认定不明、罪名界分不明朗以及量刑设置不合理;司法适用因素包括追责思路固化、法官考核指标不合理以及法院对党政机关依附性过强。第三部分从规范本身层面、司法适用层面分析了玩忽职守罪口袋化倾向的应对路径。其中,规范本身层面,应从如下进路出发:明确主体范围、明晰罪过形式、细化客观方面规定、重塑因果关系认定标准、严格罪名界分以及优化刑罚配置;司法适用层面,应从如下方面着手:转变追责思维、降低法院对党政机关依附性以及改变法官行政化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