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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工业化进程也随之加快,人和环境之间和谐的关系被逐渐打破,人们对自然资源的滥采滥伐导致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使得人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受到了严峻的挑战。然而我们说经济发展和优美环境二者都是人类享受美好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在进入新世纪后,我国及时提出了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既满足当代人的利益,又不影响子孙后代的发展,理念让人振奋,然而实施起来却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的政治环境下,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有时不仅没有保护好公共利益,甚至正是由于政府的决策缺失或不当而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特别是在有关环境的问题上。当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了人们的环境公益时,我们应该以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因此,利用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方法来制约政府的环境管理权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建立。由于我国法律发展起步较晚且受其他各种社会因素的制约,比如环境权在我国尚处于学者讨论阶段、对原告限制严格、对受案范围规定狭窄等,导致了在我国发生的大量有关行政行为侵害公民环境利益的事件得不到司法的有效处理,突出了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紧迫性。然而令人高兴的是国外有关环境权理论的高度发展以及我国学者对此方面的热烈讨论为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奠定了理论基础,同时在我国已发生的民众、社会团体和检察院参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例也为我国建立此制度提供了现实依据。文章以公益诉讼的相关概念为出发点,在此基础之上综合分析了我国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现状和域外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最后,结合我国现状与国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有益借鉴,提出要使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必须在宪法和法律中赋予公民环境权;其次针对有关受案范围以及原告资格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并且希望这些研究将会对建立我国自己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