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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保护是人权保障的重要一环,而证据调查却与之产生了微妙的张力。本文集中就民事证据调查收集中的秘密保护制度与程序做了详尽的阐释,为解决信息公开和秘密保护的冲突提供了解决的路径和方法。全文分六个部分:秘密保护的涵义、秘密保护的原因、秘密保护的方法、秘密保护的主体分析、秘密保护的手段分析、结论。前三部分是对秘密保护的基本考察,介绍了基本概念和基础理论,说明了什么是秘密,什么是秘密保护,秘密保护的种类、层次和范围,为什么要进行秘密保护,其表层和深层的原因分别是什么,如何进行秘密保护,其标准和方法是什么,谁来运用这种方法进行秘密保护,从而引出全文的论述核心——利益衡量。由于秘密保护中主体关系的复杂性,本文专门论述了秘密保护的有关主体及其身份定位、权利义务。第五部分阐述了秘密保护的运作机制,对两种保护手段以不同的持有主体和证据方法为标准分别做了详细的介绍,还对两种手段进行了简要的评价。最后一部分作结,表明我国若想达到前述秘密保护的理想状态,必须循序渐进,区分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既改进规范,又转变思维。近期目标需针对现有规范的问题对症下药,用扩大解释或限缩解释的方法解决秘密保护制度缺失的当务之急;远期目标则是要改善社会理念、制度环境,建构我们自己的秘密保护制度。本文试图以我国的现实情况作为论述的根基,坚持语境论。同时,虽然在论述过程中现实状态和理想状态都有提及,但一直注意严格区分解释论和立法论,区分秘密保护的实然和应然,如此才能明确外来制度的优势何在,我国的问题何在,才能拿他地之长补我国之短。这也注定了本文一方面注重规范分析的方法,回归我国法条,对其剖析解释,描绘出我国秘密保护制度的现实结构并找出缺陷;另一方面,把德国、日本、我国台湾乃至法国、意大利的相关制度融于全文的论述中,使全文贯穿着一种比较分析的视角,综合各家之长,熔铸出秘密保护的理想状态。在比较分析时注重汲取各国各地区制度的精神实质,而不纠缠于制度的细枝末节。另外,本文还使用了体系分析的方法,将保密特权、协助义务都看成一个体系,体系之内要相互协调、参照,而两个体系之间也要配合统一。此思路还推而广之,把秘密保护放在证据调查的相对角度思考,在对照中找到秘密保护的周全之策。在进行利益衡量时,考虑立法者、司法者、当事者的角色如何分配,各自的裁量空间何如;在斟酌利益衡量的因素时,全面兼顾所涉及的基本权利,并将影响基本权利重要程度的各种因素都加以参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