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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简称“电商合同”)作为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产物,带来了许多一般合同法理论不能解决的问题,电子商务的稳定和有序发展要求法律规范的保障①。尤其是电商合同违约救济制度的完善,使因电商合同履行所引发的纠纷顺利解决,才能保障电商市场的稳定,促进电商经济的健康长远发展。本论文在一般合同法的理论基础上,结合电子商务实践,参考一些国家及国际文件的相关法律规范,对电商合同违约救济制度的一些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相关制度提出建议。论文研究的前提是电商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在履行阶段出现任何一方或双方对合同履行义务的违反。第一部分从电商合同违约行为的形态入手,指出:“电商合同违约基本也是与一般合同的违约形态一样,将违约行为首先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预期违约分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②。”“实际违约又进一步划分为履行不能、拒绝履行、延迟履行、不适当履行这四种基本形态。”有违约存在,就要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归责原则是主要依据。第二部分论述对电商合同当事人违约的归责原则,认为,“电商合同领域的违约责任仍应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即,只要有违约行为发生就得承担违约责任③”,而不以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非违约方是否因此受到损害为要件。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守约方只有存在免责事由情况下,才不能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可以使违约方免除违约责任的事由包括电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事由和法律规定的法定事由。”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电子化和网络化特征,在电子商务实务中,约定免责条款往往是在网上的格式合同中加以规定,消费者为达成电子交易,对此类免责条款实际上没有选择的余地。电商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网络介质的技术问题造成当事人不可抗的原因而导致的违约,这些特殊违约情形是一般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没有覆盖的领域。论文第三部分指出电商合同违约的这些特殊原因,是否也应该成为不可抗力的范围,应结合具体情形区别对待。在不存在双方当事人约定和法定的免责事由的情况下,电商合同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论文第四部分列举了电商合同违约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除了一般合同违约的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方式以外,某些类型的电商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还可以采取停止使用、继续使用、中止访问等措施。根据特定电商合同的履行义务类型、违约行为给非违约方带来的损失情况及责任承担的可行性,这些方式可以合并适用。有违约,就有权利损害,就需要对权利进行救济。论文第五部分主要评价了现有的电商合同的违约救济方式,包括司法途径的公力救济;作为私力救济的替代性争议解决途径,如仲裁、调解、微型审判、租借法官;互联网特色的私力救济在线争议解决(ODR)如电子控制、电子自助、内部争议处理模式、简易陪审团程序、大众评审制度、平台式ODR与第四方ODR的混合模式;ADR与ODR结合的国际趋势。鉴于关于电商合同违约责任的立法不足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论文最后对电商合同违约救济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粗浅的建议。尤其是对于一般合同法未能涵盖的地方,如在免责事由、责任承担方式、司法管辖权的确定以及救济途径的创新发展方面,要在法律上进行完善,才能对受损方进行有效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