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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作品名称的诉讼时有发生,作品名称是否受法律保护,受何种法律保护,相应法律应该如何保护,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作品名称的定性问题更是加大了法院在为作品名称提供保护时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因此,本文拟从作品名称保护的司法实践出发,通过四组案例的对比研究,对法院相关判决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尝试解决目前作品名称保护在独创性认定、商标认定、商品化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中出现的误区和困惑。本文由导言、正文、结语三部分构成。导言作为本文研究的总起之段,需要对作品名称的定义、作品名称保护的现状、作品名称中作品的范畴、本文中作品名称保护研究的主要方向等进行简要地介绍,并据此奠定全文的行文思路。本文中的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为作品名称的著作权法保护。该章以一组涉及作品名称著作权法保护的案例为指引,意在说明目前法院在作品名称著作权法保护上所持的态度以及法院认定作品名称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理由。通过该组案例中三例法院判决的对比研究,笔者认为其一,作品名称不是目前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保护的对象,作品名称仅可通过被认定为作品获得狭义著作权保护;其二独创性认定是作品名称能否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唯一依据。目前作品名称很难通过独创性标准的检验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文正文第二章为作品名称的商标法保护。该章以涉及作品名称商标认定的两起案例和涉及作品名称商品化权保护的两起案例为指引,指出了法院在作品名称商标认定方面出现的问题,并对于法院通过商品化权对作品名称进行保护提出了质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对作品名称进行保护时,应该遵循商标法保护体系的基本逻辑架构,符合条件的作品名称可以被认定为商标,获得商标法上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作品名称权利人对作品名称享有的在先权利亦受商标法保护,但商品化权不应该被认定为在先权利。本文第三章为作品名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该章以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主体的两个案件为指引,指出在适用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作品名称进行保护时,法院应该对经营者和竞争关系做广义的理解。而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主体提供了更大的解释空间。此外本章亦举例说明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对于作品名称的保护及其适用条件,在此基础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六条第一款构筑起了较为完整的作品名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方式。本文的最后部分即为结语,对全文内容进行了梳理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