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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对清代地方州县行政运作方式的研究兴趣,首先来自于作者对当下中国现实问题的一些思考。针对当下中国进行的农村基层行政改革试验中的“乡村自治”问题,国内学术界出现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声音,分歧颇大。对“乡村自治”制度的设计持乐观态度的观点认为,源自中国传统行政理念中的“乡村自治”方式,不仅可以激发乡村的自主制度创新能力,而且继续实践乡村自治的改革思路,可以视为是对中国历史传统中民主因素的进一步深化;而持反对意见的学者却认为,现阶段进行的中国基层行政改革试验,依然需要国家政权的强势干预,在国家的制度安排下重建国家与乡村的关系。 作者以为,上述围绕着中国当下乡村基层制度设计而产生的争论,体现了国内理论界对于现代化背景下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的认识分歧,而造成这种分歧的一个重要原因实际上是源自于对中国传统地方行政模式的认知差异。因此,分歧的解决不仅需要进行学理上的探讨,同时也需要在知识层面上作进一步地梳理,重新审视国家与乡村关系的历史形态,明晰传统国家基层行政在乡村社会中的延伸进程、深入程度以及各自的边界。 由此,首先需要从理论上进行一下简单的回顾:自上个世纪初叶以来,有关清代州县地方行政设置、行政运作方式方面的问题已经引起了众多研究者的重视,来自史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多个学科的研究者分别从各自的专业领域,进行了多方面的阐述,著述众多,研究也日见全面、深入。但是,既有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对清代地方行政进行制度性考察,着眼于清代地方行政制度的机构设置,以及对州县衙门的行政设置、官僚机构构成、属员与幕僚各自的职掌、州县科房具体行政事务等方面的静态考述,而对于清代州县行政与乡村之间动态关系的关注相对较少。应该说,这种制度化的表述虽然具体而微,但难免会失之于抽象,极有可能掩盖了传统地方行政运作的真实情形,从而难以描刻出地方行政与乡村日常生活之间复杂的权力关系。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内地开始正式引入了国家与社会理论并运用于具体史学研究,不少学者在研究中采用“国家与社会”或相类的理论概念作为分析框架。尤其是在探讨国家基层政权建设与中国乡村研究中,“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在国家与社会理论框架的影响下,围绕着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的讨论逐渐增多,研究者逐渐由以往整体的宏观研究转向区域化讨论,在这种理论背景下,国家政权建设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关系进入了研究者的视野,确立了分析“社会中的国家”的研究方向,并且开始向注重权力网络关系分析、通过分析具体的“关系/事件”过程转化(李猛,1998),从而试图摆脱传统的结构与行动的二元对立。作为舶来品的“国家与社会”理论在中国史研究中的应用,尽管还在存在着概念移植后如何本土化的争论,但在该理论框架运用于中国史研究过程中,受其影响而产生的“国家政权建设理论”、“第三领域”、“权力文化网络”等理论或核心概念,都显示出了其理论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然而,正如不少研究者指出的那样,上述各种基于舶来的“国家与社会”理论派生的分析框架,只有经过本土化的应用策略,还原应用于具体的研究才具有更实际的意义。宏观的制度性研究与微观社区考察的并行格局,固然能够让我们对国家行政制度与乡村社会结构有了更具体、深入的了解,但却导致了我们对于中国传统社会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解读仍停留在理论推导、概念延伸的层面上。可以说,缺乏联接宏观的历史考察与微观的区域剖析之间的中观视角,产生了政治史与社会史的背离,因而在运用“国家与社会”理论于中国历史研究的过程中,出现了概念混淆,并且造成了概念使用上的层次混乱,难以对国家行政与乡村社会之间的权力关系进行清晰界定。 本文拟通过对清代中期巴县行政运作方式的个案研究,并引入“文书转述”的概念,将清代州县行政重新置于具体的、动态的历史场景中,对相对抽象的制度考证结论作进一步补充与验证。通过对清代巴县地方行政的个案研究,作者详细考察清代巴县行政运作的各个具体场景,并将行政制度设置回归于具体的历史语境,重新评估清代州县行政在联结国家与乡村权力关系中的位置及作用。清代州县是地方行政的重要建置,已有的研究成果显示,清代统治者对地方州县行政的重视程度空前,而正是地方州县衙门很好地贯彻执行了国家职能,国家对中国内地基层社会的控制空前牢固,成为了清王朝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对清代地方州县级行政的发展过程、地位与作用、特点、行政组织的利弊等进行进一步的历史考察,无疑具有政治史研究上的重要意义。 同时,本文拟将清代州县行政归置于具体的、动态的历史场景中,继续探讨清代州县行政是否延伸至乡村并产生影响的问题,通过丰富历史细节,对相对抽象的制度考证结论作进一步补充与验证,试图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尝试沟通制度史与社会史两种不同研究取向。在对清代州县行政运作过程进一步细化的同时,从清代地方州县行政如何沟通成文制度与乡村日常规则的角度出发,动态地解读清代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模式,对既有的“士绅社会”、“地方精英”等概念进行重新评估的尝试,对“国家与社会”理论框架进行一次本土化的、基于实证研究的运用尝试。在试图沟通实证研究与理论回顾与构设的过程中,作者试图引入“文书转述”的概念,用以概括清代州县行政运作的具体方式: 语言学上的“转述”,意指在语言交际过程中,说话人为了特定的交流目的,转引第三者话语内容的行为,其所引用的内容在特定的语境中可能有所改变。 依作者看来,“文书转述”首先表现在清代国家成文法令法规与乡村日常生活法则之间的互换过程。即,作为转述主体的清帝国地方州县政府,一方面将呈散发状态的乡村日常状态简化为具体的、可以适用统一文本规则的行政、司法事件,另一方面通过对国家统一颁布的成文政令法规进行区域化的解读,转述为可用于乡村控制与动员的日常生活规范。 同时,作者还认为“文书转述”现象体现的是清代州县在行政运作中的一种策略选择。清代州县地方政府在具体行政运作程序中,通过将乡村日常转述为行政司法政事件的过程,可以将乡村生活纳入具体行政运作程序,实现乡村信息监控与乡村动员的行政目的。 最后,“文书转述”也可视为清代州县地方政府在行政运作程序中进行权力层级化的过程。转述过程的完成,倚赖于对文书写作过程中语法规则的熟知程度,同时也依赖于对国家成文法规与乡村生活法则的理解能力,因而地方精英阶层对这种“转述”程序与规则掌控能力大小,将影响自己在行政运作过程中分配到的权力资源,进而确立了其在权力层级中的位置。 通过引入“文书转述”的概念,并将其运用于对清代州县衙门的具体行政运作、地方行政如何影响到乡村的各个领域、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的互动关系等方面的考察,作者拟得出这样一个初步结论,即清代州县地方行政机构处在连接国家与乡村社会的中介位置,需要同时面对源自国家统一政令法规的文本规则与源自乡村日常习惯的生活规范,在缺乏明确的乡村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情况下,清代州县通过在具体行政过程中转述策略的运用,一方面将呈散发状态的乡村日常状态简化为具体的、可以适用统一文本规则的行政、司法事件,纳入具体行政运作程序,而在另外一方面,则通过对国家统一颁布的成文政令法规进行区域化的解读,转述为可用于乡村控制与动员的日常生活规范。通过地方行政运作中这种“文书转述”过程的实现,清代州县地方政府既实现了简单的权力层级划分,同时也体现出了将行政权威向下延伸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