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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是高风险、高负债的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同时银行业又是一种具有“公共性”、“社会性”的产业,影响着社会公众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银行业的监管十分必要。 但目前突出的问题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银行蜂拥而入,而我国不仅对中资银行监管过严,而且还存在监管理念落后,信息透明度低等问题;“神圣公约”《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也即将实施,而我国银行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资本充足率不达8%的标准的问题,如果实施新协议,可能会对我国银行业资本金提出更高要求,就会导致我国银行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新协议也对我国银行监管的能力、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提出更高要求。“内忧外患”使得我们研究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显得十分必要。 毫不讳言,《银行业监管法》是我国颁布第一部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专门法律。对于加强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但是该法起草仓促,制度建设也较为粗略。银行监管理念也较落后,监管目标的重点在于通过监管各银行的经营行为,以确保国家金融政策、方针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落实,保持币值的稳定,忽略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银行的稳健运行,以及对银行风险的控制。依据WTO的透明度原则及《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信息披露要求,我国银行监管应遵循公开原则,而公开原则的核心是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必须遵循客户保密法,而客户保密法的设计则应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客户保密限制,最终达到提高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的目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另外,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管职能,但央行依然是商业银行最后的贷款人,仍拥有对商业银行检查权。二者之间应建立一个金融信息中心,以保障央行和银监会有一个稳定的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还有在银行营运的过程中诸多原因造成大量不良资产,其中,最直接的原因是信贷风险,最突出问题是银行机构对操作风险的识别与控制能力不能适应业务发展。我国目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不能适应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国际大趋势。 而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在于,借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和国外银行监管的先进模式,引进审慎监管和风险预警机制,对银行业进行连续有效的监管,包括对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营运审慎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重点完善银行业信贷操作风险监管和内部控制制度法律制度,并针对我国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和空白,应逐步制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存款保险法》、《金融机构接管条例》、《金融机构破产条例》、《金融机构并购条例》、《外资银行市场退出条例》等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