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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小额贷款公司(下文简称小额公司)已经发展了十年,在引导民间资金流动,弥补中小企业资金不足和服务“三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小额公司“只贷不存”的经营方式,导致了自身资金的匮乏,如何筹集后续资金成为小额公司持续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处在征求意见稿阶段,还未对小额公司的融资监管形成体系化、正式化的法律规定。现有的相关规定存在法律位阶过低、缺乏统一监管的问题,未对小额公司的性质和融资等方面作出明确定位。各省市在融资法律监管上不断进行探索,陆续出台了小额公司融资相关的暂行办法。但是,我国要想实现小额公司的持续发展,还应当在明确小额公司法律性质和小额公司监管机关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各地方的探索经验,制定出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小额公司融资监管法规;同时,在保证小额公司融资监管具有中国特色的前提下,借鉴吸收美国NDTL的成功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