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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支撑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但其对经济秩序的实际作用却似一柄双刃之剑,在稳定市场秩序的同时,又给投机取巧者提供了可趁之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正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不足的补充,这一制度的创制具有重大积极意义,已为世界上不少国家立法所采纳。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已经陆续确立了该制度,并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了该制度。但由于认识上的误区、实践的多样性和立法上的缺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中存在不少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滥用该制度的情况,违反了该制度作为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补充的法理。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造成的司法实践困惑的原因,探讨了在适用该制度时应把握的平衡原则、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得出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在法定前提下审慎适用的结论。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和措施,即在稳定《公司法》的前提下,积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和完善相关立法来明确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成立的构成要件以及适用的范围,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导,为防止该制度的滥用构建牢固的法律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