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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语言和逻辑语言一直被大多数学者认为是有差异的。在这些学者中,一部分人认为自然语言不够“清晰精确”,因而坚持发明一种形式的手段取代自然语言;另一部分人认为许多以自然语言表达的,而不是以逻辑符号表达的推理与论证同样是有效可行的,因而没有必要建构一种理想语言。美国语言哲学家格赖斯则认为自然语言和逻辑语言实际上并不存在差异。在意义表达上自然语言和逻辑语言同样精确。作为一种语用推理,自然语言有时较逻辑语言多出的一部分“含义”不是由语义或句法规则而是由会话原则所决定的。为了说明这一点,在1967年哈佛大学的威廉·詹姆士讲座上,格赖斯提出了“合作原则”(尽量使你的话语在发出时能符合当时你所参与的交谈的共同目的或方向)与“会话准则”(量的准则,质的准则,相关准则,方式准则)两个重要概念,借此探索会话含义的推导途径。 作为会话含义产生的前提,合作原则及其准则一经提出便受到广大学者的密切关注。在对合作原则及其准则进行增删、修正的过程中,一些西方学者发展和完善了自己的理论,创立了许多脍炙人口的语用原则。这些原则,按其作者对待合作原则的态度,可大致分为四类。1)替代型:如卡舍尔的“理性原则”;2)简化型:如斯帕伯和威尔逊的“关联原则”;3)补充型:如利奇的“礼貌原则”;4)修正型:如列文森的“会话含义三原则”。 我国对于合作原则及其准则的引介始于20世纪80年代。随后20多年间,有关合作原则的研究层出不穷,一度成为语用学研究的核心内容。就合作原则研究在我国的发展过程来看,它主要经历了引介、研究、应用三个阶段。引介阶段主要引进和介绍合作原则及其准则的概念和内容;研究阶段则在理解的基础上对合作原则及其下属的四条准则提出不同的看法;应用阶段主要尝试将合作原则及准则应用到各类口头或书面文体中去,验证合作原则及其准则的普遍适用性或用以解释会话含义的生成机制。大体说来,我国的合作原则研究有以下两个特点:1)研究主要集中在90年代;2)研究的热点是合作原则的应用问题。 尽管合作原则研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研究过程中所发现的若干问题不容忽视。按照性质的不同,这些问题分为微观和宏观两类。微观问题是在介绍合作原则及其准则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包括:1)忽视合作原则的哲学背景;2)省略合作原则总则的内容;3)混淆“原则”和“准则”这两个概念。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有关介绍的质量,而且容易误导读者。宏观问题主要就研究特点而言。和西方学术界的同类研究相比,我国有关合作原则的研究存在着理论建构能力弱、缺乏创新意识、研究方法单一等问题。这类问题的存在则制约了研究的深度和广度。 分析表明,造成上述问题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没有充分阅读原著。一 些作者在介绍合作原则时主要依靠二手资料,或是没有吃透原文便把自己的意思强加 进去,这样势必会出现介绍不到位的问题。第二,缺乏批判性思维。前面提到的理论 建构能力差、缺乏创新意识、研究方法单一等问题归根结底是缺乏批判性思维的问题。 长期以来形成的不会质疑、不敢挑战权威,只是被动接受的治学态度难以使‘旧新” 落到实处。为此,如何重视原文阅读,如何培养批判性思维能力,以及如何有中国特 色地接受与发展西方语言学理论是将我国语言学研究推向深入所需解决的问题。 随着ZI世纪的到来,围绕合作原则及其准则在理论与应用上展开的轰轰烈烈的 研究讨论已渐近尾声。但是,合作原则与会话含义在语用学上的重要地位以及它们给 会话研究带来的深远影响不会随时间的流逝而被淡没。对二十年来合作原则在我国的 研究状况进行一个较为全面的总结和分析不仅有助于了解这一理论在我国的接受状 况,填补我国目前在这方面尚无系统介绍的空白,还有助于发现各种问题,为今后的 进一步研究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