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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案件日趋增多。而囿于传统刑罚体系的设计,对于遏制此类犯罪显得力不从心。客观地看,我国刑罚措施建立在惩罚基础上,而预防性措施在我国刑法典中尚付阙如。为了适应从报应刑向预防刑的刑罚观念转变,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新增职业禁止规定。这一预防性措施的设立将有助于弥补刑罚体系的弊端,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但是,我国刑事职业禁止制度刚刚设立,存在性质定位不明晰、具体适用条件及范围不明确、与其他法律法规之关系等问题还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不断探索。对此,笔者从增设职业禁止的意义入手,并对国内外关于职业禁止的性质规定及观点进行综合考察,认为我国刑法中的职业禁止应属于保安处分的性质,且将职业禁止定性为保安处分将有利于纠正我国理论实务界对于刑事处遇措施的定位偏差。进而对职业禁止的适用进行研究,具体包括适用前提、适用根据、适用期限、适用范围及执行机关等。最后对刑法中的职业禁止与非刑事法律法规中的职业禁止的关系进行探讨。具体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职业禁止概述。首先,关于增设职业禁止的意义,笔者认为其意义有三:第一,弥补我国刑罚体系之不足;第二,完善我国的犯罪预防体系;第三,有效整合并强化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职业禁止措施。其次,关于职业禁止的性质辨析。在国外,职业禁止的性质规定主要有四种模式,且均在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二元体系下进行规定。在国内,关于职业禁止的性质主要有刑罚说、非刑罚处罚措施说、保安处分说等论断,其中较为主流的观点为保安处分说。最后,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的职业禁止应属于保安处分,并从正反面进行了论证。第二部分,职业禁止的适用。首先,关于职业禁止的适用前提,主要是指职业与犯罪的关联性及被判处刑罚,其中职业与犯罪的关联性具体表现为利用职业的便利实施犯罪与实施违反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其次,关于职业禁止的适用根据,主要是对犯罪情况与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及两者之间的综合判断进行解析。最后,关于职业禁止的具体适用,主要是对适用范围即“相关职业”进行界定、对适用期限进行分析并指出现有期限决定机制之弊端及其完善建议、职业禁止的执行机关应为社区矫正机关及其理由。第三部分,刑法中的职业禁止与非刑事法律法规中的职业禁止的关系。首先,对两者异同进行比较。其次,对“从其规定”进行文义解释及必要性分析,并提出关于刑法中职业禁止不被架空的建言。最后,对“从其规定”的具体适用提出了自己的三点意见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