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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出台,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立法方面不断完善和细化,但作为新制度,其适用时间相对比较短,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适格的争论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在进行。债权人是否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也存在相当大的争议。实践中侵害债权人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更好发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作用,本文研究了债权人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的相关问题,并提出了一些配套解决问题的方法,以期该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使该制度实践运行更加规范和流畅。本文首先从国内研究出发,梳理学者吴泽勇、刘君博、杨卫国、王亚新、郑金玉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论点,梳理该制度目前在中国台湾地区以及最早设立第三人撤销诉讼的法国的运行现状,再立足我国现实,分析目前我国在大调解中心背景下,法院对调解的不断重视和运用,使得当事人利用诉讼对案外债权人合法权益进行侵害非常方便,而我国没有建立既判力制度,也加剧了对案外债权人民事权益的侵害,在侵犯债权的事件发生后,没有为债权人的权利提供其他有效的救济方式,债权人的再审申请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另行起诉又遭遇生效裁判文书的障碍,向法院或者检察院申诉的成功率不高,只有在案件进入执行实施阶段才可以适用执行异议制度,所以非常有必要赋予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此外,债权人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也有其理论基础,从立法目的看,我国增加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是希望通过用诉讼的方式,撤销其他当事人之间的错误裁判文书,从而维护第三人的程序权利以及民事实体权益;同时,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有益的经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的规定带给我们一些思考。接着,本文根据目前对债权人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的几种观点将债权人分为优先债权人与普通债权人,优先债权人是依照法律规定要特别予以保护的债权人,普通债权人也就是没有法律规定要进行特殊保护的债权人。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优先债权人享有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资格,普通债权人不能作为原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我们通过对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具体司法案例分析,认为不论是优先债权人还是一般债权人,他们都是第三人撤销诉讼的适格原告,都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保障其合法权益;因为第三人撤销诉讼的主体适格问题不仅是法律的,还是事实的,我们应依据实体法律关系,而不只是按照程序法上的逻辑关系来认定这一问题。最后为使该制度规范、流畅运行,研究出相关配套机制,即建立诉讼告知制度、设置最长起诉期间、建立程序启动担保制度和滥诉惩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