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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国民经济实现整体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为实现这一目标,继沿海开放、浦东开发和西部大开发之后,我国又做出了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决策。它标志着我国区域发展重点的重大调整,影响是极为深刻而广泛的。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性工具,不仅是改善投资环境、引导资金流向的重要杠杆,也是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主要手段,因此,税收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过程中应该有所作为。本论文在论述税收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作用、东北经济发展状况、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基础上,分析了现行税制存在的不利于东北经济发展的问题,主要包括非完全消费型增值税给东北经济发展带来一定负效应,新旧企业所得税制衔接未考虑东北情况有碍东北振兴战略的推进,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消费税征税范围狭窄不利于实现东北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制约东北经济发展,地方税制不健全影响了东北地区经济发展,“基数法”返回办法使东北经济增长乏力等问题;介绍了国外开发落后地区的税收经验及启示;针对上述问题,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东北经济发展状况,提出了具体的改革建议,主要包括在东北地区分步骤试行完全消费型增值税为向全国推广创造条件,在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过渡期内给予东北一定的税收倾斜以保证振兴战略顺利推进,扩大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的征税范围以实现东北经济可持续发展,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以优化东北地区投资环境,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并赋予东北地区一定的税收立法权,改革地方税收返还办法以实现东北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等。同时,还探讨了振兴东北税收政策调整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指出改革中应注意加强东北地区投资环境建设和区域内税收政策协调管理,建议开征协调发展税,以缓解国家因区域税收倾斜而造成的财政压力。通过上述税收政策调整,力图消除制约东北经济发展的税收因素,为东北区域经济的整体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