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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明确将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2017年12月底,中央又提出要实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同时我国正在统筹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改革,核心内容是在保持集体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保障农民收益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其实质也是“三权”分置。因此,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是今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本文正是在这一新形势下,对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理论和实践、成效和风险等进行认真梳理,以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地租理论、西方经济学产权理论等理论为基础,试图提出国家土地调节权概念和分析农地制度的“产权光谱”理论,论证国家土地调节权是决定农地“产权光谱”变化的重要因素,试图以我国农地制度变革历史为例,分析国家土地调节权的具体实现形式,提出随着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深化,必须引入第四权,构建农地“四权”分置的制度框架,为完善我国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提出有价值的政策建议。本文的研究结构为:第一章主要是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提出研究的主要问题及运用的主要研究方法、理论意义等,属于引言部分;第二章为概念界定和相关理论和文献综述,主要对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国家土地调节权三个概念进行了界定,对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地租理论、西方经济学产权理论等基础理论进行梳理,对现有研究“三权”分置改革的文献进行综述,为提出本文的研究框架打下基础;第三章为理论框架构建,主要是在现有理论梳理基础上,提出了“土地产权光谱”理论和国家土地调节权分析框架,作为本文分析的理论工具;第四章主要是运用第三章提出的理论框架,对我国农地制度变迁历史进行分析,弄清楚每个历史时期国家土地调节权的具体实现形式及其对农地产权结构和性质的影响;第五章主要是分析“三权”分置改革对国家土地调节权的影响,从农业补贴、“土地财政”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并对农地产权结构的新变化进行了分析。第六章在第五章分析的基础上,从五个方面对重新构建我国的国家土地调节权实现形式提出了政策建议。本文研究的创新之处有:一是首次把“三权”分置扩展为“四权”分置,拟提出一个农地流转的国家调节的理论分析框架,把国家土地调节权作为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第四权。二是初步提出了“土地产权光谱”理论,正如每个国家都有各自的“政治光谱”一样,每个国家土地的产权结构在国家土地调节权的作用,会在私有化和公有化之间不断的变动,以适应市场经济的效率目标和国家稳定的公平目标。三是提出了国家土地调节权的概念和分析框架,国家调节是保证农地公有化的重要途径,国家土地调节权分析框架由国家土地调节权的依据、国家土地调节权的目标、国家土地调节权的实现形式所组成;国家土地调节权的实现形式主要由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等组成;四是从国家土地调节权的视角出发重新对我国农地制度变迁历史进行了分析,从国家土地调节权的视角,我国农地制度可以分为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时期、农业税免除前的“两权分离”时期、农业税免除后的“两权分离”时期以及农地“三权”分置时期,在每一个历史阶段,国家土地调节权的优先目标发生了变化,具体实现形式也相应作出了调整,但无论是在土地利益的分享上,还是在农地最终处置权的控制上,国家对农地的权利一直都存在,且主导了农地产权结构的变化。本文研究结论包括:一是在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土地调节权的优先目标是为工业化优先发展提供剩余积累,主要实现形式是集体化生产、农业税、农产品流通的垄断,以尽可能多的获取农业剩余。二是在农业税免除前的“两权分离”时期,国家调节权的优先目标是解决温饱问题和实现经济总量翻番,实现形式是农业税、“三提五统”、农地用途转换权的垄断。三是在农业税免除的“两权分离”时期,国家土地调节权的优先目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经济快速增长,实现形式是农业补贴、农地用途转换权垄断、“土地财政”。四是在“三权”分置改革时期,国家土地调节权的目标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解决新型城镇化的融资问题。五是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对农业补贴、“土地财政”、粮食安全、耕地保护等都带来挑战,包括农业补贴政策失效、“土地财政”难以持续、农地出现“非农化”“非粮化”风险等。六是“三权”分置改革后,农用地集体所有权会虚化,集体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权会增强,农民成员权逐渐股份化,农地经营权实现了资本化,国家土地调节权需要重新构建。七是随着农地“三权”分置改革,需要加快推进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界定清楚集体与农民、农民与农民之间的农地权利关系,需要从五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国家土地调节权实现形式,即完善农地保护制度、完善城乡统一的土地规划制度、完善农业补贴制度、完善以税收为主的土地增值调节制度、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本文在概念界定、研究方法、研究内容、政策建议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在今后进一步深入研究,提出的理论框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