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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是以投资地域为标准对投资方式所作的一种划分。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其本身并不存在什么特殊性,但是由于各国具体国情不同,使投资者面临不同于商业风险的政治风险。为解决这一特殊风险并为投资者提供相应的保护,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运而生。为推进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走“内引型国际化”与“外推型国际化”相结合的道路已成为我国不可避免的选择。而这又必须以建立完善的对我国海外投资者保障制度为前提。本文即是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做出自己些许努力的成果。本文主要通过以下三个部分试图解决我国海外投资制度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在文章的第一部分,本文主要讨论了以下三个问题:1、政治风险商业保障方式可行性进行分析。海外直接投资作为法律主体以一定生产要素投入到另一国,并相应取得经营控制权以获取利润的一种投资活动,其必然会遇到商业风险与政治风险两种性质不同的风险类型。通过对这两种不同的风险的分析,进一步讨论了对政治风险提供商业保障的可能性问题。本文认为,从表面上看,政治风险虽然欠缺商业保障对风险的一些基本要求,但是通过对政治风险所造成损失的一些限制性界定,完全也是可以通过商业保险方式对其提供保障的。2、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界定。在对政治风险商业保障方式可行性进行分析后,本文对海外投资保险的概念予以界定,并对海外投资保险与海外投资保证、海外投资保险与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和国际多变投资保证制度的区别进行分析,试图厘清几个概念之间的区别,从而使人们对海外投资保险有一个较为清楚的认识。3、在商业保险对一般风险与政治风险同时提供保障的情况下,由于政治风险的特殊性,必然在两种法律关系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通过对西方主要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分析,本文认为两种法律关系的区别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WP=46>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保险人与投保人的不同;其次,两种法律关系提供保障的范围存在差异;第三,是承保对象之间的不同。通过以上分析,以建立与一般商业保险法律关系不同的政治风险保险关系。在文章的第二部分,本文通过对主要西方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分析,以建立合理的参照系,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选择作好准备工作。本部分主要讨论了以下三个问题,1、通过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的考察,试图说明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建立海外投资制度是各国都不可避免的选择。2、在对主要西方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介绍中,本文主要选择了三种不同类型海外投资制度的代表国家,美国、日本和德国。3、通过以上对该三国制度内容的分析,本文总结出两种不同的对海外投资制度的分类方式,并对产生不同类型海外投资制度的社会原因进行初步分析。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制度类型的选择方面也必须考虑以上相关的社会因素的影响。在文章的第三部分,本文主要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一些具体制度选择问题进行讨论。1、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在模式选择方面,本文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因素:首先,通过对目前我国海外投资的开展情况与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的数量的比较,其次,考虑到双边投资保险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结合经济学中外部性理论,本文认为,建立单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2、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机构选择。考虑到海外投资保险与国家的密切关系以及商业保险运作方式本身的巨大优越性,本文选择建立审批和执行分开的方式作为我国的承保方式。3、海外投资保险的合格投资者。在合格投资者选择方面,本文认为应当尽量考虑与国际接轨的因素,而忽略当下我国对海外投资者的特殊限制,以使我国的海外投资立法存在一定的前瞻性。4、海外投资保险的合格投资。在这一方面,本文主要考虑的也是如何与国际接轨的问题,但始终要强调的大前提是相关投资必须符合我国的政治经济利益。5、海外投<WP=47>资保险的承保范围。由于具体的承保范围是根据各国不同的现实需要决定的,因此以我国的现实需求为选择标准,建立一个较为开放的承保的范围。但是由于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仍处于初创阶段,尚需要实践的检验,因此,在这阶段并不适合将承保的范围规定的过广。6、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期限主要受海外投资自身特点的影响,决定应当以中长期的承保期限为主。7、海外投资保险的代位求偿权。在对两种不同代位求偿权的优缺点进行分析之后,结合作者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整体选择,本文认为建立混合式的代位求偿权模式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现实层面都更为符合我国的现实需要。通过以上分析,作者对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做出了自己的回应,希望这一努力能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