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法律纠纷的特点与规律研究——基于对163个司法案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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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法治化进程的推进,道德化、等级化、法律化的教育关系出现分化,公民个人权利意识逐渐觉醒,权利救济的机会越来越多,教育法律纠纷问题逐步增多,特别是1998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以来,教育法律纠纷逐渐步入公众视野,成为教育法学研究的一个热点。教育法律纠纷的出现并不是与教育秩序相对立的,它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现有法律规范存在缺陷,是对失衡的学生与教师的关系、学生与教育机构的关系、教师与教育机构的关系、教育机构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的再次平衡与重新融合。但现有解决机制难以有效应对教育法律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准确剖析其特点与规律。论文试图通过对教育法律纠纷案例的梳理与内容分析,归纳总结教育法律纠纷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探索教育法律纠纷发生、发展、解决的统计性规律,以弥补现有教育纠纷研究的不足,丰富法律救济理论,为同类研究提供有益参考。  论文首先界定了纠纷、法律纠纷、教育纠纷、教育法律纠纷等核心概念,特别是厘清了教育法律纠纷的概念范畴,并运用案例分析法和内容分析法,从纠纷的主体、纠纷的性质、纠纷的行为、纠纷的结案方式四个维度来分析教育法律纠纷的特点,在此基础抽象出教育法律纠纷发生发展的一般性规律,进而从防范机制和解决机制两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教育法律纠纷应对机制的举措。  论文通过研究发现:教育法律纠纷是教育纠纷范畴域的法律化表现,是指可以或应当属于法律所调整范围的教育纠纷,包括广义和狭义的概念,广义上教育法律纠纷,涵盖教育主体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纷繁复杂、性质各异的纠纷;狭义上的概念只限于学校、教师、学生三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冲突。教育法律纠纷具有教育法律纠纷的主体以“涉内”为主、教育法律纠纷的性质以“民事”为主、教育法律纠纷的行为以“侵权行为”为主、教育法律纠纷的结案方式以“判决”为主的四个特点。并抽象出公开性与隐蔽性的事前征兆、自发式与引发式的酿成原因、处置不当与处置不公的激化条件、自然状态纠纷与法律事实纠纷的发展过程、真相之争与公平之争的调处矛盾的5个其发生发展的一般性规律。由此,应从教育法律纠纷的防范机制和解决机制两个角度来具体分析相应的举措。防范机制主要目的在于“善前”,是通过约束与规范教育活动中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以达到防范或减少纠纷的效果;解决机制的目的在于“善后”,意义在于如何有效解决纠纷以让当事主体对纠纷的解决结果达到最满意的可接受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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