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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罗马规约》而建立的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常设的国际司法机构,旨在调查、起诉、惩处涉嫌最严重的国际犯罪行为的人。这些犯罪行为包括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和战争罪。自2002年7月1日成立至今,已有100个国家批准加入了《罗马规约》,但也有如中国、美国等世界大国并未参加《罗马规约》,没有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的当事国。由于是基于条约建立的机构,国际刑事法院主要在其缔约国之间有约束力。但国际刑事法院在特定情况下也调整其与非缔约国之间的关系,主张对其非缔约国实施管辖。由于非缔约国所牵涉问题的敏感性及复杂性,尤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与非缔约国的国家主权碰撞为代表,两者的关系一直是国际社会的关注点,存在争议。本文以国际刑事法院签署苏丹总统逮捕令所引起的新一轮关注热潮为切入点,结合国内和国外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正当性和非正当性的意见,对其管辖权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国际刑事法院与其非缔约国应该以合作为基础,实现其管辖权。同时,将中国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关系分析作为国际刑事法院对其非缔约国管辖权的实践应用,再次探讨国际刑事法院对其非缔约国管辖权的行使问题。本文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该论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并陈述了本文的内容和结构。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集中阐述了国际刑事法院对其非缔约国的管辖权,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现状的分析,带出苏丹问题引出的管辖权争议,引出国际刑事法院对其非缔约国管辖权的正当性问题。本文的第二部分探讨国际刑事法院对其非缔约国管辖权是否具有正当性的问题,通过对比分析“正当性”和“非正当性”两种观点,阐明本文的立场,即应以合作为基础实现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本文最后一部分主要研讨了国际刑事法院与中国的关系。在详细分析了中国反对《罗马规约》的原因后,展望了中国今后与国际刑事法院关系的可能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