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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是商业性的小额信贷机构,承担着实现自身财务目标和发挥社会服务功能的双重任务。自2008年全面试点至今,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获得了飞速发展,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建设。但与此同时,小额贷款公司间两级分化现象日益严重,部分公司陷入资金周转困难、收益水平下降、贷款风险攀升等困境。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影响和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目标实现,另一方面也使其背离了试点政策初衷。小额贷款公司是公司法人,其经营管理水平及在财务目标和社会目标间的权衡很大程度上受股权结构的影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权限属于地方政府,很多省份出于安全性考虑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性质和资质进行了限定。这是股东构成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多重目标实现的主要原因。另外在特殊的股权制度背景下,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主发起人拥有绝对控制权。这也为股东构成形成影响提供了空间。本文以山东省为例,理论和实证研究了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构成与多重目标实现的关系。文章首先从小额信贷机构双重目标体系中的财务目标和社会目标两个角度出发,将小额贷款公司的商业化属性与其试点背景、运行特征相结合,界定了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三重目标——资产收益性、资本安全性、社会服务性。通过构建联立方程模型,文章研究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过程中三重目标实现的可兼顾性。实证结果显示,小额贷款公司社会服务性的实现未制约其资产收益性和资本安全性,资产收益性和资本安全性之间也不存在替代关系。在理论分析股东构成对小额贷款公司多重目标实现的影响时,本文首先分析了小额贷款公司自身运作的特殊性和股权结构的特殊性。两者的共同作用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第一类和第三类委托-代理问题较为缓和,但第二类委托-代理问题较为突出。股东构成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多重目标实现的原因就在于特殊的委托-代理问题以及利益相关者差异化的目标偏好两个方面。股东构成对小额贷款公司多重目标实现的影响主要通过影响资金的来源与运用实现。其中,股东的性质背景、经营管理水平、信息资源优势以及在社会网络中的位置是关键的影响因素。在实证研究中,文章分别从主发起人性质、股权集中度、法人股东持股情况、参股控股资本类型、高管人员持股情况五个方面出发,研究了股东构成对小额贷款公司三重目标实现以及综合表现情况的影响。研究发现:第一,由于实行了主发起人制度,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主发起人性质成为影响小额贷款公司三重目标实现的重要因素。主发起人是涉农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贷款比例;主发起人是上市公司能够显著提升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收益性,但对涉农及小微企业贷款的发放分别有负向和正向影响;主发起人经营金融业务在显著地提升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绩效的同时,降低了其社会服务性,且这一负向影响是通过大幅度的降低涉农贷款在贷款组合中所占比例实现。就综合表现情况而言,主发起人经营金融业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综合目标实现有显著的负向影响。第二,民营和个人资本是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重要力量。在这种背景下,国有集体资本的参股控股可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多重目标实现产生显著影响。国有集体资本参股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提升其资产收益性,但对社会服务性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国有集体资本控股可以在显著提升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收益性的同时不降低其社会服务作用的发挥。就综合表现情况而言,国有集体资本控股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综合目标的实现。第三,对于综合表现情况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而言,股东构成不是影响其综合目标实现的重要因素;对于综合表现较差的小额贷款公司而言,股东构成的影响则相对突出。具体而言,国有集体资本参股对综合表现较差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综合目标实现情况有显著的负向影响;主发起人是涉农企业则对其有正向影响;股权集中度存在着非线性的影响。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本文给出了提升小额贷款公司综合绩效,充分发挥其社会服务功能政策建议,即警惕小额贷款公司难以同时实现三重经营目标的潜在可能,对于不同背景的小额贷款公司采取差异化的培育和引导措施,以及进一步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发放的扶持和奖励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