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两权分离,股东日益远离公司经营的今天,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治理结构失衡越来越成为困扰中小股东的难题。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这个问题突出表现为大股东利用自己身兼公司高管的地位,独占公司经营信息,排斥小股东参与公司管理,进而产生滥用权利,损害小股东投资利益的可能。此时,股东知情权应运而生,而查阅权作为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成了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平衡器。本文在结合国内外立法例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股东查阅权的性质进行界定,分析其理论基础和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意义,并针对国内立法现状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在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股东查阅权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平衡意义及其法律属性和立法目标,第二部分则是文章的主体,从查阅权的立法目的出发,结合各国立法例与司法实践,深度分析了股东查阅权的行权主体、所应包括的查阅客体、行使程序及限制条件,在最后一部分则针对新《公司法》中对查阅权内容和司法救济两方面规定的不足,提出了扩大查阅客体范围、简化查阅权司法救济程序、增设对公司和管理层恶意行为的惩戒等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