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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主要由律师担任辩护人角色,律师辩护职能正常发挥和运行对于构建科学合理的诉讼构造至关重要。然而,我国目前辩护律师的处境却令人担忧:一方面,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执业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律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另一方面,基于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法官主导法庭审判,律师的诸多辩护意见得不到法庭的采纳,存在着律师的辩护不能有效影响法官的裁判的局面。“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控审分离、裁判中立和控辩平等对抗的‘等腰三角形’结构迄今最为合理。控辩双方必须平等,如果控辩某一方明显优越于另一方,诉讼的公正就无从谈起。”[1]而在我国,由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职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使得本来就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失去了与控诉方对抗的保障和能力。笔者认为,在当前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赋予辩护律师以辩护豁免权对于保证律师充分发挥其辩护职能,发挥律师辩护的优势,缓解律师的执业困境具有重要的意义。律师辩护豁免权是西方国家律师制度充分发展之后而产生的一项律师执业保障权利,在我国新《律师法》中虽然有所提及,但是尚不完整。所以本文通过对律师辩护豁免权的相关基础理论和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对国外主要国家律师辩护豁免权立法现状进行考察,并同我国的律师辩护豁免权的立法和研究现状进行比较,指出我国律师辩护豁免权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进一步探讨律师辩护豁免权制度设计的理论构想,试图对我国律师辩护豁免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设想。本文共有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即引言部分。笔者通过对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存在的一些遭遇进行分析,引出本文所要阐述的问题,指出律师辩护豁免权制度的不完善和律师头上“剑悬”刑法第306条给律师辩护带来的艰难处境。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律师辩护豁免权的基础理论。包括普适意义上律师辩护豁免权的概念、特征、律师辩护豁免权存在的理论基础,主要阐述确立律师辩护豁免权的正当性。第三部分,主要介绍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律师辩护豁免权的立法现状。首先介绍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律师辩护豁免权的立法现状,然后介绍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律师辩护豁免权的立法现状,最后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律师辩护豁免权的立法规定做出评析。第四部分,主要阐述我国律师辩护豁免权存在的现状和缺陷、我国律师辩护豁免权不完善的原因、完善我国律师辩护豁免权的必要性以及完善我国律师辩护豁免权制度的可行性,通过这四个方面的论述揭示我国确立律师辩护豁免权的紧迫性和现实意义。第五部分,主要阐述我国律师辩护豁免权的完善措施。首先,阐述在观念层次上赋予律师以合理的角色定位。其次,在制度构想方面,在立法中详细规定我国在目前条件下设置律师辩护豁免权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律师辩护豁免权的享有主体、律师辩护豁免权的权利内容、律师辩护豁免权豁免的责任范围、律师辩护豁免权的限制性条件等。最后,阐述保障律师辩护豁免权制度实施的相关配套制度,主要包括立法上的完善和相关具体制度的衔接,通过这些制度设计以更好的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