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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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教育行政纠纷越来越突出,由此引发的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也日渐上升。但我国教育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过于狭窄,不能有效地应对大量出现的教育行政纠纷,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教育行政纠纷的可诉性存有很大争议。本文在对教育行政纠纷予以类型化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我国教育行政纠纷受理现状混乱的成因分析,指出教育行政纠纷研究的必要性并从法理上予以论述,进一步提出教育行政纠纷可诉性标准并据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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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教育行政纠纷越来越突出,由此引发的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也日渐上升。但我国教育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过于狭窄,不能有效地应对大量出现的教育行政纠纷,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教育行政纠纷的可诉性存有很大争议。本文在对教育行政纠纷予以类型化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我国教育行政纠纷受理现状混乱的成因分析,指出教育行政纠纷研究的必要性并从法理上予以论述,进一步提出教育行政纠纷可诉性标准并据此分析教育行政领域内可诉与不可诉的行为,在对我国有关教育行政纠纷的可诉性的法律规定进行研究并与国外类似规定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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