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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利益最大化做为驱动力,以供求、竞争、价格等市场机制来配置社会资源和引导社会经济运行的经济体制模式。贸易法在市场功能中的价值主要表现在:贸易法能够调整贸易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调整国与国之间贸易关系,为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提供了强有力的准则。此外,贸易法在市场功能中也具有鼓励竞争的价值意义。在经济不断发展,各项制度不断创新与完善的环境下,竞争法应运而生。竞争法在市场功能中的价值主要表现在:竞争法保护竞争公平,追求贸易公平公正,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们不难发现,在市场功能中,贸易法与竞争法追求的价值理念既有相类似的地方,也有不同之处。在实际运用中这两种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会有重叠部分,也会有冲突之处。比较贸易法与竞争法冲突之处,将冲突类型进行总结分类,我们基本上可以将其概括为三大类:因理念不同而产生的冲突;因保护对象的不同而产生的冲突;因注重层面不同而产生的冲突。在理念方面,竞争法原则上只关注竞争的促进,而贸易规范除考虑竞争之外,也纳入许多其他的价值观念。贸易法考虑的这些价值,除了经济性质者,也还有部分具有政治性质。所以理念上难免有差异,进而导致两法在实践中产生冲突。除了基本理念不同之外,二者的保护对象也有差异,导致两者不易调和。这是因为竞争法是以保护消费者的福祉为取向,而贸易法则是以保护生产者或保护消费者为取向。除此之外,在注重层面上,从国内层次而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即OECD)认为竞争法与贸易法从长远角度来看,应有共同的目标;但各国在制定贸易政策或实施贸易政策时,经常无适当的方式使竞争政策被纳入考虑。就国际层面而言,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认为一国的贸易推广政策,与进口国的竞争法与竞争政策所产生的冲突,较容易产生问题。这些基本要义上的不同使得贸易法与竞争法之间的冲突历久弥坚,难以调和,而找到何种途径或方向,使得两者的冲突得到缓解,也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以往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贸易经验,我们发现,国际适用原则的引入使得这种调和得到一定程度的实现。此外,综合考虑贸易法与竞争法,在贸易法中不断强化公平正义理念,在竞争法中持续促进自由贸易,也是缓解二法冲突的可行方案。